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通知
遂教发[ 2012 ]113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教宣〔2009〕106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通知》(丽教安〔2012〕69号)文件及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关于建设“平安遂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平安校园”考评复查工作
11月30日前,已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要对照《浙江省中小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标准》(附件2)进行自查,自查符合“平安校园”要求的,填写《遂昌县“平安校园”考评(复查)表》(附件4),向县教育局安全科提出复查申请。“平安校园”复查以《浙江省中小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丽水市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试行)》为考核指标,由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织考核,并接受市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织抽查。考核综合得分达到950分及以上的学校为复查优秀;达到850~949分的学校为复查合格;不到850分的学校,或当年发生《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意见》(浙教宣〔2009〕106号)规定“一票否决制”内容事件的,取消“平安校园”称号。
二、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加快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学校创建工作
未获得“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要对照《浙江省中小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标准》(附件2)进行自查自评,认为符合“平安校园”要求的,可填写《遂昌县“平安校园”考评(复查)表》(附件4),向县教育局安全科提出申请,由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织考核组到校现场考核,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平安校园”称号。2012年,全县中小学“平安校园”创建率要达98%以上。
三、大力推进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
2012年全县要积极推进幼儿园“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幼儿园要开展幼儿园“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今年力争90%以上的等级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考评。今后将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作为等级幼儿园评定的前置条件。其他幼儿园要按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做好校园安全工作,条件成熟后将逐步纳入考评范围。幼儿园“平安校园”的考评办法参照中小学“平安校园”的考评办法,考评按照《丽水市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试行)》(附件3)进行, 11月30日前做好自查工作并提出申请,1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申报“平安校园”复查的学校要对照《浙江省中小学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理好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台账,撰写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总结。
2.申报“平安校园”考评的学校要提交书面的申报报告,说明申报理由,主要是“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情况(包括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工作举措、经费保障、实际成效等情况)和对照标准自查情况。
3.“平安校园”考评和复查的具体时间由县教育局和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确定后另行通知。
4.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平安校园”创建作工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有效载体,通过创建促成学校安全管理上新水平。
附件:1.浙江省平安办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