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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件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2-04-11 字体:

遂教发[2012]24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浙语办〔20124号)和《丽水市语委办公室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丽语办〔20122号)要求,决定开展第四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和要求

1.各校根据《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修订稿)》(浙教语〔200916号,见附件2)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于2012427日前报县教育局基教科,逾期不再受理。

2.2012510日前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511日——13日将拟推选的学校名单在县教育网上公示3天以上,评估材料515日前报市语委办。

3.市语委、市教育局将在审查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的基础上,于5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推选的学校进行核查,达到标准的,由市语委、市教育局授予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申报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各申报学校的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2.丽水市第四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1);

上述材料纸质文档各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于427日前上报至县教育局基教科。联系人:苏观雄;联系电话:8122574;电子信箱:jjksgx@126.com

三、其他说明

1.此次评选认定的市级示范校,将和原已创建的市级示范校一并,由市语委、市教育局择优向省语委提出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

原已创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拟申报省级示范校的,请将申报材料:申报学校的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浙江省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3),于427日前上报至县教育局基教科。纸质文档各一式2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2.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如出现工作反复,不能起到示范作用,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1.丽水市第四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2.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修订稿)

3.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载:附件1——3 

          

              一二年四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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