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的通知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遂教人(2000)17号文件精神,我县2011年继续办理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岗退养的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的正式教职工,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因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学校工作要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的条件
2011年12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男教职工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干部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副高职称女干部需提交《要求55周岁退休的申请》),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三、离岗退养的审批办法
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核编单位同意并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后,由各单位统一将个人申请、离岗退养协议、医院证明和离岗退养申请表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6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审批(7月份办理离岗退养审批手续),报县人事劳动局备案。
四、离岗退养人员待遇
1、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
工龄20-29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0%。
工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5%。
工龄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90%。
教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100%。
2、未实施绩效工资学校退养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发90%,地方性补贴发90%,目标考核奖发90%;实施绩效工资学校退养人员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退养期间按在职人员增资。
4、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5、离岗退养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附件:1、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退养申请表
遂昌县教育局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