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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教科

关于印发《给全省初三学生家长的信》的函

作者:jjk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1-04-29 字体:

浙教基函〔201110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科):

近期,我厅陆续接到一些对公办普通高中违规跨市、跨县招生的投诉,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16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使广大学生及家长更好地了解我省关于规范学校管理、规范招生秩序及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特拟写了《给全省初三学生家长的信》,请你们下发到各初中学校及每位初三毕业班学生、家长。

也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给全省初三学生家长的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给全省初三学生家长的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在您的孩子即将完成初中学业,进入到高中学习之际,在此,对您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表示诚挚感谢!此刻您也一定十分关心孩子就读高中的事情,这封信是要借此机会,向您介绍一下有关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情况。

为每个孩子提供基础教育服务是各地政府的职责,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由当地政府举办,用当地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来保证正常教学的,应服务于当地的学生。因此,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县(市、区)进行。2007年,省教育厅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专门下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对公办学校招生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公办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区)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

为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自2004年我省实行于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文件要求,开发了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软件,并开始试行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电子化管理工作以来,随着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到2010年,实现了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的联网管理,做到“一生一号”。 在孩子升学过程中,您要关注孩子的学籍注册和管理问题。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规定: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因而,学生在普通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的初中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学生中途转学,也需从原就读学校转出电子学籍档案,才能在转入学校注册获得学籍。如果省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组织跨市、县(市、区)招生,该校将无法转入所招收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也无法为所招收的学生在该校重新注册学籍。没有普通高中学籍,学生将不能参加会考,也不能获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请您务必及时了解当地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在准备报考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时,务必要求招生学校出示两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免为您和您的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共同维护我省普通高中学校良好的招生秩序。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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