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责任追究意见
中共遂昌县纪委文件
遂纪〔200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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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责任追究意见(试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遂昌县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保障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丽水市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乡镇、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
(一)贯彻执行市、县处置银泰房产集资事件有关政策、规定。纪律和有关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集资户工作不细致、不耐心、不到位,对相关问题处置不及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监管不严,发生本单位干部职工煽动情绪、参与上访,或出现过激行为的;
(四)对信息掌控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贻误事件处置,导致阻碍交通、人员伤亡、打砸抢烧等意外事件发生,以及其它可以避免的事件未能避免或升级的;
(五)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处置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其它工作任务的。
二、各乡镇、部门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追究责任。严重失职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一律先采取组织措施,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
(一)未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市、县处置银泰房产集资事件有关政策、规定、纪律和有关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大局意识不强,不服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人员。物资统一调配的;
(三)在银泰房产集资问题上搞特殊化,提前领取款项或折抵公司财务,未按照正常程序处理相关事宜的;
(四)未经请假,在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期间,擅自外出或安排参观、培训、旅游等活动的;
(五)对重点维稳对象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敷衍了事,未完成预期工作任务的。
三、各乡镇、部门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
(一)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期间,擅离职守、擅离岗位,未认真履行值班、劝访、维稳工作责任的;
(二)参与、组织上访,煽动情绪、激化矛盾,或为上访者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未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做好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下同)思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银泰房产集资问题上搞特殊化,提前领取款项或折抵公司财务,未按照正常程序处理相关事宜的;
(五)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调休或外出的;
(六)其它不利于银泰房产集资事件处置工作,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事态扩大的。
四、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遂昌县纪委 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 递昌县监察局
2008年 9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