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日报】我市教师有偿家教管理出重拳
本报讯 怎样的行为可视为从事有偿补课?哪些人员在约束范围?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学校领导要不要担责?日前,丽水市教育局下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教师职业道德、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使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管理变得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2人及以下的,由所在学校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教职工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3至5人,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6至10人的,予以记过处分,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带生及从事有偿补课10人以上或累计查实2次以上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此外,违反上述规定,还将相应给予1—5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处理。
《办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免除其职务。浙江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坛新秀等名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
《办法》除了追究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履职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当年本单位教职工从事有偿补课、违规办班和有偿带生被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次查处的,根据管理责任,分别给予或建议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周文胜
新闻链接:http://epaper.lsnews.com.cn/lsrb/html/2015-12/09/content_10047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