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首页 >教育新闻>教育新闻>详细内容

教育新闻

浙江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作者:苏观雄 郭昌华 文章来源:遂昌县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7-04 字体:

2016年6月28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关于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会议,决定于2016年浙江省将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此项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年内完成,并实现常态化评审。

为了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并制定了《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

实施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方案》明确,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方案》明确,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方案》明确,加强对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优先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需要。确因工作需要,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学校内部岗位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紧密挂钩。

此次改革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增设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和突破,也是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一项重大政策调整。

亮点二: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在岗位聘用中形成择优竞争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亮点三:职称(职务)评审设置5个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共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亮点四:为鼓励农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乡村教师(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乡镇中心区学校教师)评聘职称时,对课题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