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教师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的规定
1.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人员,在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
2.对获得丽水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以及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功勋教师、市名师等,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
3.对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及市科技新秀(绿谷新秀)、市学科带头人、省教坛新秀等,在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评审(但受岗位设置的制约)。
二、关于教学能力考核的规定
从2015年开始,凡在岗在聘的市级教学(德育)名师、学科(德育)带头人、省教坛新秀、近两届省优质课一、二等奖和市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免考直接确定为 A等,市教坛(德育)新秀可申请免考直接确定为 B等。
三、关于职称外语的规定
从2015年开始,讲师系列归统教师系列评审,职称外语考试不作要求。
四、关于对课改的规定
1.从 2016年开始,将对中小学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2.从 2016年开始,将对中职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五、关于支教条件的规定
1.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2.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
六、关于满意度测评的规定
凡申报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的,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进行教师同行和学生满意度测评,教师同行同意推荐率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为家长)满意率达到 80%及以上才能予以推荐。
七、关于评审小中高条件的规定
小中高的评审条件在荣誉和论文两方面都降低了要求。
1.荣誉:2014年要求取得市学科带头人以上的荣誉,2015年开始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楷模,市优质课一等奖等获得者也可作为参评所获荣誉方面的一个条件。
2.论文:2014年前的要求是国家三等奖2篇、省二等奖4篇、市一等奖5篇,2015年的条件是有3篇本专业论文在省级相应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