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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茗月幼儿园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书

第57号

遂昌茗月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茗月幼儿园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幼儿园)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11月20日

 

 

     遂昌茗月幼儿园章程

 

(2015年9月15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22日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遂昌茗月幼儿园;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庄;邮政编码为323300。

  第三条  本园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园由个人投资五万元举办。本园审批机关是遂昌县教育局,获得办学许可证。本园为全日制省二级幼儿园。

  第五条  办学宗旨:依托名校教育资源,打造精干的教师队伍,坚持特色发展之路,塑造优质的幼教品牌。

第六条  本园是一所对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11 个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七条  本幼儿园办园理念为:缀满阳光的人生,从这里开始……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奠基。

办园目标为:让学校成为孩子精神的家园,让老师成为孩子心灵的灯塔。

第八条  幼儿培养目标:让孩子开心,让家长舒心,让社

会放心。

教师发展目标为:依托名校教育资源,打造精干的教师队伍,坚持特色发展之路,塑造优质的幼教品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2.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3.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

4.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5.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

6.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本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县教育局业务部门和妙高中心幼儿园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长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本园接受教育、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可以续聘,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予以辞退。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园儿园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幼儿、监护人管理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2.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3.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4.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五章  教育和保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二十六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三十二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接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手口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成立伙食管理小组,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八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举办者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举办者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原举办者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直接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园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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