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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梦翔幼儿园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书

第38号

 

遂昌梦翔幼儿园:

你校上报的《遂昌梦翔幼儿园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10月20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幼儿园)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10月20日

 

 

 

遂昌梦翔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遂昌梦翔幼儿园幼儿园;住所地址为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131号;邮政编码为323300。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遂昌县教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遂昌县民政局。

第五条 办学理念:办园思路为管理为本、创新为魂、品牌为基、人和为根;办园宗旨为立足于孩子一生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适应于国际社会的现代儿童;办学目标为孩子快乐、家长放心、员工幸福;办学口号为教书育人、服务家长、奉献社会;园风为大气、务实、团结、创新;教风为爱生乐教、精益求精、全面育人;学风为健康自信、主动生活、自主探究。

第六条 办学规模为12个班,招生人数不超过360名;办学层次为学前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武和刘立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董事(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设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董事(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立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幼儿园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七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遂昌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遂昌梦翔幼儿园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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