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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育才小学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0号

遂昌育才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育才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幼儿园)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10月20日

 

遂昌育才小学章程

 

学校的沿革

遂昌育才小学创办于2011年,是遂昌县第一所民办小学。学校前身为遂昌县新世纪实验学校。2011年遂昌县政府与杭州育才中学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将其改制为民办学校。作为丽水成功引进杭州优质教育资源的第一校,其办学模式获省教育厅刘希平厅长肯定,办学情况引起省市主流媒体关注,办学成效得到学生、家长的高度认可,办学经验被丽水市教育局作为典型经验向全市推广。学校先后被评为浙江省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丽水市教育科研先进学校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维护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由遂昌县政府与杭州育才中学联合举办,杭州育才中学承办,经遂昌县教育局审批,遂昌县民政局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公益性事业法人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基础教育小学阶段的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为遂昌育才小学;英文为SuichangYucaiPrimary School 学校地址为遂昌县太和路55号;邮政编码为323300 。

第四条学校面向遂昌县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政策的幼儿毕业生。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三十个班级。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办学理念为“让孩子因为我们而幸福,让我们因为育才而幸福”。

第八条  教师培养目标为“以教师发展为根本,最大限度的唤醒、激发教师的专业潜能,打造一支专业的优秀教师团队,把教育当成一种享受”。

学生的培养目标为“广博的学识,端正的人品,出众的能力,强健的体魄,顽强的毅力,崇高的信念”。

第九条办学目标及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努力办成具有“国际视野,本土情怀”、引领丽水社会发展高层次创新人才奠基的初中示范校,为重点高中输出高素质后备人才的实验校,让所有学生“放飞梦想,充满自信”的特色学校。

第十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一)校   训:样样落实  天天坚持

(二)校   风:一身正气

(三)教   风:敬业是一种习惯

(四)学   风:基础扎实勤学好问思维深刻视野开阔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全日制小学

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为自然人,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三)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一)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二)校长的选聘与解聘;

(三)通过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方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学校办学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管理班子及成员的权力行使,经营方向、财务运行和行风建设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举办者单位聘任或解聘。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定期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二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作出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对教育集团财务和教育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理事、园长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监督教育集团章程、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检查教育集团业务、财务状况;

(三)组织检查教育集团理事、团长履行职务情况;

(四)启动对重大事项的调查。

第五章校  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校长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校长拟订有关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学校教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提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生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学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第三十六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完成学业,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并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权利。

第八章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三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学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六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董事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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