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后江民族小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8号
遂昌县后江民族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后江民族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8月30日
遂昌县后江民族小学章程
(2015年8月28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8月28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8月30日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遂昌县后江民族小学;英文表述为suichang houjiang national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村66号,邮政编码为323300。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学区内学龄儿童和务工子女招生,招生对象为6周岁儿童,学制为六年。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6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弘扬民族文化,打造幸福民小”为办学宗旨。
学校以畲族文化为主旋律,弘扬凤凰涅槃坚韧执着的精神,培育师生民族情怀,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文化的融合服务,唱响民族文化教育品牌,办民族特色鲜明的窗口学校。
第六条 发展愿景:在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之下,争取三年内实现校舍搬迁。实现办学规模化、装备现代化、校园数字化、教师业务精良、学生全面发展、学校特色彰显、教学质量一流。
发展理念:制度健全规范管理、和谐氛围打造教育团队、民族特色铸就教育品牌。
办学追求:民族特色浓厚,师生和谐幸福
办学目标:校园设施一流化、教育装备数字化、校园文化民族化、教师队伍专业化、学生发展全面化、教育科研前沿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在落实“七化”的基础上,努力使学校办成民族文化浓厚、教育质量一流的少数民族窗口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有学识、讲诚信、守礼仪、会创造。
教师发展目标为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师德高尚、科研精专。
第八条 办学理念:创建和美校园,奠基幸福人生
办学方法:在继承中弘扬,在弘扬中创新。
培养目标:有学识、讲诚信、守礼仪、会创造。
校 训:永不言弃 超越自我
校 风:健体 尚德 崇学 达乐
学 风:自信 合作 勤学 善思
教 风:尊重 激励 严谨 高效
第九条 校徽设计理念
校徽图案由内外两部分结合构成,外环内容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校徽基本图形。校徽外环采用代表生命的绿色,喻意着生机和活力,山水相依,生生不息。同时也体现在党的阳光政策下,少数民族同胞的未来充满希望。基本形以畲族标志性象征物凤凰变形组合而成,凤凰头部朝向正前上方,象征着后江民族小学昂首挺进,展示出我校师生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凤凰身体部分自然弯曲交叉,形似字母“mx”,是民族小学简称的英文缩写。图案左边形似一颗爱心,暗喻学校充满爱的教育。
学校吉祥物:凤凰。畲族自古就有崇凤的传统,曾经很长一段时间以凤凰为畲族图腾,中华民族一直将凤凰作为一种吉祥、富贵的象征。“凤凰涅盘,浴火重生!”凤凰经历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获得重生,并在重生中达到升华,以此典故寓意不畏痛苦、义无反顾、不断追求、提升自我的执着精神。以凤凰为我校吉祥物,一是我校坐落在妙高街道后江民族村凤凰山脚;二是我校少数民族学生中以畲族为主;三是以凤凰为吉祥物,也是为了激励全校师生崇尚凤凰精神,有奉献、坚韧、不断追求、提升自我的执着精神。
校树:梧桐树。凤翱翔于千仞兮,非梧不栖;士伏处于一方兮,非主不依”。由于梧桐高大挺拔,为树木中之佼佼者,自古就被看重。以梧桐树为校树是人们常把梧桐和凤凰联系在一起。凤凰是鸟中之王,又是畲族的图腾,而凤凰最乐于栖在梧桐之上,可见梧桐是多么地高贵了。“家有梧桐树,引来金凤凰”,梧桐树有是全体教师的象征。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通过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监督,对校务公开监督,对学校资金资产管理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集体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由各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实践“让道德教育回归生活”德育模式。
学校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
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长、教导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想品德课教师和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要始终把握班级事务中的德育教育因素,使每一件小事的完成都成为学生追求发展、体验成功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校级、班级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社团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指导教师,严格考勤和督查,每学年组织一次民族文化传承艺术周活动和社团汇报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于“精细化”的教学管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致力于建构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常模体系。关注每一门学科、每一个班级的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就教师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核、反思和教研的质量。就学生而言,要引导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预习、听课、作业、复习、检测、小结的习惯。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的各科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八条 “新课程理念”的课堂管理。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充分地做好准备工作。上课期间,努力营造“民主、平等、和谐”,成功学习的课堂学习氛围,积极探索有利于营造这种氛围的教学策略技术。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学习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学生的学会学习提供了良好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条 学校抓好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教学,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审美情趣。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基于“以人为本”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以培养每个学生的健康心态为目标,以“专业辅导、课堂渗透、活动跟进、个体矫正”为基本途径。
第三十二条 实行基于“以人为本”的信息技术管理。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整合,不断提升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第三十三条 实行基于“教师自主发展”的教育科研管理。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教导处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本校学区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教育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对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提供午餐,配餐原则按照食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替学生代办政府提供的营养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营养餐、社会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大队部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了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班级评价、学校评价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开具相关手续。
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学校聘用的临时工,应与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相关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相关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四十七万元整。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每年安排不少于上级部门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用于购置学生的图书、文体设备和学生文体活动及学生的保健费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一切经费往来。并在校监会的监督下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县、校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周边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