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北界镇中心小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7号
遂昌县北界镇中心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北界镇中心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8月31日
遂昌县北界镇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7月6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8月30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5年8月31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北界镇中心小学创办于公元1908年,是一所百年老校。经百年风雨兼程的发展,如今有12个教学班,学生400人左右,是一所镇中心寄宿制小学。学校围绕“传承经典文化,构建和谐校园”的办学理念,充分挖掘办学资源,把经典学习与学生健康成长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升办学品质,满足家长、社会日益增长的办学需求,学校成为开启师生成功人生的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本校全称为遂昌县北界镇中心小学;
英文表述为Suichang Beijie Primary School;
住所地址为北界镇北界村;邮政编码为323306。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北界镇招生,招生对象为6-12周岁儿童。办学规模为个六个年级12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文化润校,质量立校,品牌强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安全为基、质量为重的原则,充分挖掘传统经典文化的教育内涵,打造富有国学特色的校园文化,促进教师、学生、学校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以师生发展为本,以国学文化教育为突破口,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力争办成一所“质量保证、特色明显、社会认可”的学校,努力向“学生喜欢,家长放心,教师自豪,社会满意”的总目标奋进!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有爱心,讲文明,知感恩,守诚信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围绕“传承经典文化,构建和谐校园”的办学理念,把传承国学经典与学生健康成长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学校的办学特色。
学校的校训是:以德育德,以爱育爱。
学校的校风是:尚德、修身,志存高远。
学校的教风是:敬业、求是,内外兼修。
学校的学风是:勤奋、乐学,锐意进取。
第九条 校旗、校徽、校歌
(一)校旗颜色是蓝色,蓝色是那样的明晰、沉静、温柔、欢畅,令人充满了遐想,它代表着宽容,代表着爱;旗的正中间是一个黄色的校徽代表鲜明的、放射光芒的色彩,具有给学生光明、华美、富丽等意义。校旗大小192x128cm。
(二)校徽是篆体“北”字与圆形的切割以及书本的结合,表现了主题;圆是火红的太阳,代表朝气蓬勃的学生;书是知识的最直接元素,说明学校是传授知识的殿堂。整体形象简洁大方又极富中国韵味,意思一目了然。
(三)校歌:《孕育栋梁》。
(四)学校纪念日9月28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和行政办公室等职能机构。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遂昌县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监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及其他组织的作用。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学校各处(室)中层干部依据《遂昌县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意见》聘任。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小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三重一大等事项进行监督。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逐步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对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周末班车接送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的德育管理。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严格课堂管理,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确立群体规范、营造和谐的同伴关系。
(一)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上课铃响,准时到岗,不搞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中途离开课堂,课中不会私客,不接电话,不拖堂,不任意停课,不擅自调课。
(二)教师讲课要运用普通话,提倡微笑教育。讲课要深入浅出,有趣味性。
(三)课堂上严禁训斥挖苦学生,不能为了个别学生不遵守纪律而停课处理,妨碍全班同学学习。
(四)教师上课要衣着整洁、朴素大方、神态自然、不穿拖鞋、大衣,不戴围巾、帽子上讲台,不坐着讲课,不在课堂上吸烟、不喝水、接听(玩)手机和上网。
(五)结合学科特点,通过教学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六)教学方法要得当,能从教与学的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教育方法。要在激发唤醒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是后进生的学习积极性上下功夫。
(七)课堂教学要做到四抓:注意力及时抓,读写姿势随时抓,听说训练堂堂抓,审题能力题题抓。
(八)教学结构安排要合理,重点要突出,难点要突破,设计要合理,组织要严密。
(九)新授课要充分体现精讲多练,保证学生当堂掌握。讲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学生练习不少于20分钟。
(十)要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要通过传授新知识,有效地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
(十一)对教学效果的当堂反馈要以学困生为主,特别要注意学困生对新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布置作业既要有质又要适量。使学生通过动脑动手巩固知识,坚决杜绝盲目、机械、重复性的作业。
(十三)教具的运用要得当。积极恰当地使用电教手段,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形象性。
(十四)板书要认真设计,书写工整,不写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及不利于培养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草字。
(十五)课堂上要求学生坐姿自然端正。写字看书掌握一尺、一寸、一拳的要求。回答问题声音洪亮,用普通话,注意训练学生口头表达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加强学生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一)校长要确保学校体育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出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教学使用安全。
(三)统一配备学生体能达标测试仪器和器材,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能测试。
(四)要配齐配强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教师,加强对卫生保健教师工作的培训与指导。
(五)创新体育教学模式,通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引导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开展富有本校特色的体育项目比赛,加强学校体育健康的科研工作,进一步研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提高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和参与度。创新和完善学校体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六)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身体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诊治。根据中小学生身体成长特点,对教室的室内照明、桌椅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学生用眼和教学标准要求的及时调整和更换。每天至少做一次眼保健操。通过有效办法,加强学生营养餐的监督检查,严把食堂进货关与加工过程的卫生监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一)全面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中。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中,都应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是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
(二)除与原有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及青春期教育等相关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进行外,还可利用活动课、班团队活动,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通过组织有关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游戏、娱乐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一般的心理保健知识和方法,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障碍。
(四)建立学校和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沟通的渠道,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引导和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以良好的行为、正确的方式去影响和教育女子。
第三十四条 加强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齐开足艺术、科技、劳动课程。
(二)学校开设的艺术、科技、劳动课程,要按照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必须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三)艺术、科技、劳动课程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人格的发展,关注学生对艺术、科技的兴趣和感受能力。
(四) 艺术、科技、劳动教师要加强学习,开展协作式备课,要有大艺术、大科技的综合视野和劳动意识,认真教学,潜心研究,使艺术、科技、劳动课程教学的内涵更为丰富。
(五)学校艺术、科技、劳动课程列入期中、期末考查科目和阶段性检测。
第三十五条 建立学校教育科研组织,搞好本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
(一)完善制度,保证活动,做到求真、务实。围绕自己承担的课题上好研究课(或开展好相关活动),并进行自我评价;期末写好课题阶段小结;写好课题研究观察记录,期末形成个案报告。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学科分管领导为联系人、课题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自主地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方法,带头开展教育科研和课题实践,积极实施微型课题研究,撰写教育随笔、教学心得、反思总结等。
(三)健全学校科研机构,改革学校科研制度,优化学校科研管理,让学校教科室更好更快地成为学生发展、教师成长、学校腾飞的学习站、思想库、辐射源。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小学六年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饮食和居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结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理事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室、图书室、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保护。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镇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