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高坪乡中心小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6号
遂昌县高坪乡中心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高坪乡中心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8月28日
遂昌县高坪乡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8月20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8月21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8月28日经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遂昌县高坪乡中心小学,英文译名为SuiChang GaoPing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高坪乡高坪新村。邮政编码为:323306。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承担义务教育段一至六年级的教育教学任务,办学规模为7个班。服务范围为高坪乡辖区。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思想:美丽校园 人正风清 励志成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打造美丽校园 争创一流品质
第七条 校训: 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乐,生以成才为志 。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进取、求实、育美、创新。学生培养目标为勤学、守纪、文明、活泼。学校工作作风为勤廉、公正、服务、民主。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为养成教育、茶灯文化。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校旗
第十条 学校按照遂昌县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定学校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接送车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导处负责总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导处下设教研组。教研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纵向的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配合教导处开展常规工作督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生活德育”的全时空德育理念,实行“重在自治”的德育管理模式。终级目标是为培养“守规则,讲诚信,能向善”的现代社会合格公民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班级建立以“十会”思想为核心的班级自主管理体系,体现学生养成教育的重要性。将“十会”养成教育融于班级管理中,充分发挥活动载体的重要性,积极有效地促进学生身心合理发展。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是学校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也是体现素质教育理念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社团管理由教导处负责组织。每周开设活动课1次,学校重点社团与平时训练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严格按上级的规定进行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和教学质量定期分析,积极开展小班化教学的教学模式研究,探索实施“个性化教学,分层次培养”的小班化高效教学模式。严格控制学生的低效作业负担,严格控制教辅材料的征订。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课堂管理是高效课堂的保证和前提,教师既要遵守学校的规定,也要结合本班的实际,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小班教学的特点,实施个性化的课堂管理。共性的要求是:提前备课,提前进课堂。当日批改,当日辅导,当日培优,当日补缺,难点要讲,疑点要讲,易混点要讲。学生已经会的不讲,学生自己能学会的不讲,讲了也不明白的不讲。要用智慧去启迪学生,要用情感去感化学生,要用人格去熏陶学生。不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每年开展一次体育节活动,开展一次篮球嘉年华活动。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结合教师的特长,充分发挥教师的才能,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保证艺术科技社团的日常训练活动,每年的六一、元旦开展相关节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及时向家长反学生在校的心理健康状况。
第三十三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一是要不断加强学校信息化管理的硬件保障,二是加强信息化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学生的饮食按照营养配餐的原则,同时结合一年不同季节的特点供应学生的膳食配给。寄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寄宿管理规定。学校对寄宿生实施全封闭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主要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对教职工实施交流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
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迂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高坪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北界派出所等单位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将制度体系汇编成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