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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1号

 

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7月5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7月6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县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   

英文全称:Suichang  Longyang  Primary School

校址:遂昌县龙洋乡外龙口村59号

第三条 遂昌县龙洋乡中心小学属全日制公办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招生规模以遂昌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 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办校”,以传统教育龙洋茶园武术文化传承为特色,以教育科研为突破口,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学校发展、教师和学生发展为本,树立科学的育人观,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建“以武修身、以德养性”的学校精神,把学校办成学生有特长、教师有特点、学校有特色的新型农村小学。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全面实施“名师工程”、“青蓝工程”,大力提高教师素质,让每一个教师成为最好的自己。

学生发展目标:彰显“武德”文化,培养“德艺双馨”少年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重德、尚美、诚信,励志、博爱、求真。

校风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教风是:博学、精修、敬业、爱生。

学风是:尊师、刻苦、奋进、文明。

第九条 校徽:校徽的顶部,是一轮初升的太阳,它代表着未来,代表着希望;校徽的底部,既好像(似)两本摊(翻)开的书,任由向征师生遨游书海,汲取知识,又好似两棵破土而出的嫩芽,在太阳阳光的照射(照耀)下茁壮成长;校徽的中间,太阳之(底)下,是(恰似)两名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认真的习武锻炼,强身健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只有拥有强健的体魄,才能破土而出、茁壮成长,才能遨游书海,力争上游,向着希望,向着(奔向)未来,迈出坚实的步伐。

阳光、师生、书海三个元素,共同组成了一个“龙”字,它既象征着我们龙洋小学在这三要素的携手同行中萌生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她又喻指,作为龙的传人,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我们要永远的自强不息,健康成长(向上),努力成为祖国的未来的希望与骄傲(与希望)。

 

校徽: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

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作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有关事项开展监督;协助学校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完成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接送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审计等管理部门及学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乡土教材自编教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倡导学生阳光体育活动,以“茶园武术”为阳光体育推广特色项目,认真落实学生体质健康监测。

第二十九条 抓好美育工作,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龙洋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十五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三十六 学校对路途遥远等原因要求住校的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三十七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三十八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三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 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选聘教师工作,选聘优秀教师到本校任教。

第四十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十五 学校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积极为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条件。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应根据本校发展需要,以自主研修为主,以在职进修为主,以专业培训为主。

四十六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四十八 依据县教育局、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职务、晋升工资、评比先进、实施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四十九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1)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条 重视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基础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 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等资产归国家所有,均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外借或外赠。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每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积极沟通、协同发展的家庭和社会教育管理。

(1)成立校级家长委员会组织。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本校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

(2)定期举办“家长会”。加强家庭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3)实行“上门家访”制度。上门家访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进步、沟通家校联系为主,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4)学校依托社会,努力开发社会教育资源,依靠社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会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5)依靠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五十八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九章    档 案

    第五十九条 重视学校的档案建设和管理。设有档案室、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严格地管理好档案。

第十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条 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六十一条 不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的环境、教室、设施、设备都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二条 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保护学生视力,组织指导学生做好眼保健操,搞好日常眼保健操的检查评比制度。

第六十三条 开展“预防+疏导”的心理健康教育。

(1)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每个学生的健康心态为目标,以“专业辅导、课堂渗透、活动跟进、个体矫正”为基本途径。

(2)设立兼职心理辅导教师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设有心理健康辅导室和心理咨询室。

第六十四条 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各部门层层分责的体制,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后勤要做好供应学生喝水的工作和供餐单位的食品质量把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各项安全预案制度,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举行紧急情况疏散演习等,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七条 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都要制定好保证学生安全活动的预案,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上报县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章    附则

六十八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六十九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七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七十一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本章程如需修改,应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批准。

七十二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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