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垵口乡中心小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7号
遂昌县垵口乡中心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垵口乡中心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垵口乡中心小学章程
(2015年7月2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7月7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遂昌县垵口乡中心小学,英文表述为:Suichang Ankou Central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遂昌县垵口乡根竹口村,邮政编码为323317。
第三条 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面向垵口乡招生,招生对象为垵口乡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6个班。
第五条 校训:学做人、会求知、健身心
校风: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
教风:教书育人、诲人不倦
学风:知识改变命远
第六条 学校坚持树德立人,以特色求发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强调自主发展,个性发展,培养“会玩、乐学”的学生,努力实现“助力乡村少年开启幸福童年”的办学愿景。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作用,校长依靠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大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计划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教学的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校内人事聘任制度、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二条 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成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多方面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一) 学校设置“校务公开栏”。
(二)校务公开主要内容为:学校规划、学校工作计划、教职工聘用情况、奖惩和教师职务晋升、教育教学改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定岗、定人、定量、定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来反映工作成绩。
第十八条 以德育为核心,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遵循学生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文明礼貌、社会公德的教育,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承当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每学年进行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优化学科课程,重视活动课程,开发环境课程和校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及其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课堂教学是德育主要途径,各学科课程教学要有机渗透德育。教师要做到既教好书、又育好人。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德育大纲》、《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抓常规管理,促习惯养成。
(三)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年龄身心特征的,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重实效。
(四)建立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
(五)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探索教学规律,注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积极开展教科研究,进行教学模式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注重教学情况反馈,多元评价、科学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材。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教辅读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考试(考查)管理,认真组织进行期末和毕业考试的质量调查、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等资料,并做好各种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各科课程纲要,维护作息时间和课程表的严肃性,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加强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学科考核的检查。提高教学效率,减轻学生不合理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教育信息化,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学校,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二十九条 强化科研意识,以课题研究为载体,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开展集体备课、一周一研活动,鼓励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科研。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作为应届新生。凡经报名登记审核初录取的学生即取得相应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学籍管理的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规范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手续,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的颁发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籍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器材、图书资料。
(三)对学校或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或学校对其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和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园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严守收费纪律,规范收费行为。
第五十条 总务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第五十一条 总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按章办事。
第五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严格物品的购买登记和领用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优化校园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管理,体现环境育人特色,创设积极向上的育人环境,宽松和谐的人际关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第五十六条 本着“美丽学校、美丽班级、美丽学生”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整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格局新颖、富有特色的美丽校园。
第五十七条 坚持卫生责任区的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校舍整洁,校园布局合理优美,努力创建整洁、和谐、健康、活泼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卫生条例暂行规定,加强值班值日,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全员责任制。车辆按指定地点存放整齐,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校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聘请法制副校长1名,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活动加强法制教育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保卫工作,做好校园进出登记制度、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