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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县云峰中心学校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号

 

遂昌县云峰中心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云峰中心学校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云峰中心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7月12日经第三届第3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7月13日经学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遂昌县云峰中心学校,英文名:Suichang Yunfeng Center School学校地址为:遂昌县云峰街道社后街19号。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本校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学区(云峰街道)招生,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36个班级。

  •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每一个学生一生幸福设计,为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六条  校训:自强不息,仁厚博雅;校风:快乐学习,规范做人;教风:富有爱心,善于合作,敏于学习,勇于进取;学风:好学,勤学,巧学。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有理想,守规则,爱读书,身心健。教师发展目标为:大气,仁厚,博雅,健康。

 第八条   学校办学目标:依托“传承书院文化,构筑金色家园”的品牌策略,弘扬“金子精神”,培育“金色少年”。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把我校办成一所学生快乐、家长满意、教师自豪、社会称道的文化丰厚、特色鲜明的优质学校,把我校打造成为丽水市乡村教育的示范性窗口学校。

 第九条  校徽:中间是对开门(书本)和古代门扣,周围是学校名称。(见附件)

 校旗: 背景为红色,中间是对开门(书本)门扣的红旗。(见附件)

 校花:荷花(见附件)

 校树:雪松(见附件)

 校歌:《金色少年之歌》(见附件)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下列部门:

(一)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协助校长协调、检查、督促学校各科室工作。

(二)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与安全,在校长和分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做好学校德育与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团委、少先队的作用。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制定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在校长和分管行政工作副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资产、设备及校舍、场馆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由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工代表组成,作为审议机构。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执行周末班车接送制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校监会),校监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组员两名,校监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及工作事务公开、廉洁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做好正风肃纪工作,并主动收集广大师生家长的建议意见,架起学校和师生家长之间的沟通桥梁。

  •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主动发展、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正确树立人才观、质量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基础,培养能力、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认知、学会动手、学会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作为学校的重要目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新途径。

  •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培养教职工的高尚的师德,树立“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
  • 对学生进行“五爱”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及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 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树立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
  • 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 学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工作。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 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 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多媒体的教学功能。
  • 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 学校每学年举办1-2次教师教学竞赛,教学经验、论文交流活动,对参赛教师予以鼓励,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考试制度。学校组织好考试,认真做好学生考试分析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坚持领导听课制度。领导要了解和掌握最新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学方法,深入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不准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对学生进行补课。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强制搭配出售其它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材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工作日程安排。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须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作业量和在校时间的规定;学生作业要精心设置、难易适度、作业量适当、时间适合、要有益于减轻学生负担。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规定,体育教师严格遵守体育课教学常规,做好早操、课间操、眼保操以及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及实施。学校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好每年秋季学生运动会和各种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重视艺术教育工作。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艺术教师在教学中努力探索提高课堂艺术,优化课堂教学。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各项艺术社团活动,发展学生的艺术特长,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审美观。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实践活动,扩大学生艺术视野。发展学校艺术特色项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抓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从小参与社会实践的好习惯,注重学生动手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好学生参与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有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和课任教师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平等对待学生,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本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61万元人民币。学校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音乐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与街道、各行政村、事业单位的联系,定期召开会议,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街道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六十四条 积极主动地开展家长与家庭教育工作。

(一)成立家长代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

(二)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采取全校集中辅导及班级分类辅导相结合方式进行授课。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至少上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和更新教育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三)每学年开展一次家长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一次“优秀家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校徽、校旗、校歌、校花、校树释义

  • 校徽

               

     校徽释义: 标志以书本、对开门及古代门扣为主要设计元素。竖立的两个透视长方形,既是翻开的书本,又是中华传统的对开门,象征着书院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古代门扣形象可爱,像两张苹果般的笑脸,透露出活泼、动感、吉祥的意象。图案的主体颜色为金红色,象征着黄金文化润泽校园。整个构图以方、圆为主,喻示着方圆结合、思方行圆的处世原则。标志的整体形象阳光、大气、催人奋进,既呈现出深厚的文化传统,又展现出强烈的时代美感,很好的诠释了我校“传承书院文化,构筑金色家园”的办学思路。

二、校旗

           

   三、校歌

                   《金色少年之歌》

     莲花山下,三溪水畔 ,莘莘学子,金色少年。伴书院,倚金山,得天独厚,英才倍出。银杏,雪松,香樟,春华秋实,天道酬勤。自强,仁厚,博雅,安生立命,强国兴邦!啊!云峰!梦想的舞台,成长的摇篮!

  • 校花:      荷花

                        

释义:荷花具有“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高洁品性,“艳而不俗,迎骄阳而不惧”的高贵气质,做到“洁身自好”,“香远溢清”的高雅情操,“寄水而生,与地不争肥瘠”的高尚品德,寓意师生不与世俗“同流合污”,涵养自己高洁、正直的傲骨品质,使学生从小养成“不畏困难、不怕艰险,勤劳、勇敢、坚强”的优秀品质,使学生从小懂得只有树立“自爱、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培养学生不埋怨环境,不计较别人过失,从小涵养自己“宽容、宽厚、宽大”的心胸,养成“艰苦朴素、善良仁慈”的个性品质。

  • 校树:雪松

                             

   释义:象征者高洁,寄予人生积极向上,不屈不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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