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妙高小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号
遂昌县妙高小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妙高小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妙高小学章程
(2015年2月3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3月16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全称为遂昌县妙高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于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英文表述为:Suichang County miaogao primary school;学校址为遂昌县上南门路139号,邮政编码为323300,网址为:http//www.scmgxx.com。
第三条 学校教育价值观: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四条 办学使命:为每个孩子的美好人生奠基。
第五条 办学思想: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
第六条 育人目标:基础扎实、习惯良好、个性充盈、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
办学追求: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持续发展
共同愿景:师生共同学习、生活、成长的精神家园
发展理念:规范 人文 生态
办学策略:科研先导 质量立校 特色强校 和谐发展
管理原则:制度规范行为 情感凝聚人心 文化润泽生命
质量理念:用不同的尺子衡量学生
学校精神:大气进取 追求卓越
校训:知行合一
校风:说真话 求真知 做真人
学风:自学 自强 自治
教风:以爱育爱 以智启智
育人途径: 1.以美好的理想激励学生;2.以扎实的教学发展学生;3.以优良的校风影响学生;4.以严格的要求规范学生;5.以丰富的课程提高学生; 6.以和谐的环境陶冶学生。
做事方式:努力把每件小事做实、做精
第八条 学校文化
以陶行知生活教育思想作为学校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和谐”作为学校的核心价值,以“大气进取,追求卓越”精神为核心,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行知”文化。
学校校徽:以学校校训“知行合一”为内容的一枚印章为学校的校徽,象征学校培养的学生要恪守“知行合一”的思想。
学校校歌:《同走行知路》。
学校校树:桂花树——象征妙高小学的学生品行似桂花高洁,前程如蟾宫折桂。
学校纪念日:学校创建于1965年,每年5月28日是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学校机构组织及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遂昌县教育局任命(或聘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按程序组织聘任学校中层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八)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
第十一条 校长有如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证教职工福利待遇。
(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完善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职责。
(六)清正廉洁,为人师表,负责学校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八)履行政策和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由党支部选举产生。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学校党支部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起战斗堡垒作用、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监督、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受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的活动,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方案,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四)监督校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教科室、少行队大队部、团支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处室设主任1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或干事1名,各年级组设年级组长1名,每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各处室主任的工作受分管校领导的领导,并对分管校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招生、收费、人事任免、教师聘任、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要向教师、学生或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领导班子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副校长、学校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中层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实施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法调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的基础教育;
(四)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八)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学校学籍管理与学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免试入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班额力争不超过40人。
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省、市、县对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管理学籍。
(一)对经过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
(二)对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提出申请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置,并报县教育局基教科备案。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学校对于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读的学生,经过教导处审核符合遂昌县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接受其转学申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而提出申请的学生(须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在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明。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五)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防止未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校课程设置与教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师生学习共同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课程改革的要求设置和开设课程。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校本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测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注重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事事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完善。
第四十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五自”实践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章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守法和遵守本校制度,享受法定权利和根据本校制度规定的与自身相关的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和本校制度规定与自身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奖励先进。设立优秀教师、优秀师德标兵、突出贡献奖和优秀年段、优秀教研组等奖项。学校鼓励教师业务及相关学历进修,对获得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风格,做专业型教师。学校对已经形成具有独立教育风格的专业型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保护和尊重教职工权益的义务,依据教师法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老教协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对下列学生或者集体予以表彰: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和社区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学校、家庭和社区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分会或者家长小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六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七章 学校财经与校产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校监会审查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学校如果碰到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搬迁、合并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校监会审核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学校安全、卫生和保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学校设有校医室。校医职责如下:
(一)宣传保健、卫生知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以及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建设“平安校园”。
(一)加强与辖区公安、消防、交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二)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文体活动、郊游、劳动等活动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三)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选聘校外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构建家庭、社会、学校一体的安全网络。
第八十二条 学校重视校园的安全保卫。全面履行与保安公司签定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行组织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八十五条 学校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情况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务委员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