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民族中学章程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号
遂昌县民族中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民族中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民族中学章程
(2015年7月12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2015年7月16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遂昌县民族中学;英文名:Suichang National Middle School ;邮政编码:323300;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后江村217号;官方网址:www.scmzzx.org。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按县教育局划定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划定区域范围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48个班级,班额人数不超过45人 。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以“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为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发扬学校办学传统,不断探索,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大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为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和谐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和周全服务。
学校定位: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把学校办成县内一流、丽水知名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
办学特色:以人为本,着眼整体,注重个性,发展潜能,着力创建富有特色的全寄宿制管理学校,着力打造富有民族特色的学校品牌。
第六条 发展愿景:让学生快乐成长、让教师幸福生活、让学校健康发展。
发展理念:和美、和善、和乐、和合
办学追求:外塑学校形象,内强师生素质
办学目标:成为一所老百姓满意的高品质的现代化寄宿制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身心健康、兴趣广泛、能学善思、敢于担当的现代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身心健康、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求是创新的现代教师。
第八条 校训:做一个受人尊重的民中人
校风:和而不同 合则成体
教风:一个都不能少
学风:我要飞得更高
学校文化精神:“和合”精神
第九条 校标: 校旗:
遂 昌 县 民 族 中 学 |
纪念日:每年的3月2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财务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由遂昌县教育局任免。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
(二)人事权。有权向县教育局提名副校长;任免学校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基建项目,并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有重大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者提出处罚意见。
校长有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引进人才,优化队伍。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五)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德育为先,教学为重,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七)保证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学校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校监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总支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执行。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培养优秀教职工入党。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全体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外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总支、校监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法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校务公开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落实。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专职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荣誉室),重视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请,并公布所管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学校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之间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安全排查,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防溺水、周末乘车管理、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争创五星级平安校园。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教育教学工作的总思路是:全方位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体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段长)是本年级的德育安全、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是教研组的负责人,在学校教务处、教科室的直接领导下,组织本组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教育科研,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水平与教学、科研能力,建立良好的教师团体,培养优良教风,提高教学质量。
备课组长是在学校教务处、教科室和年级组长直接领导下的年级学科负责人,负责年级的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建立以学校党总支、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工会、团队负责人及班主任为主的德育工作队伍,开展全员德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一)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二)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四)积极开发综合实践活动,以活动为平台,培养学生良好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班级管理应依靠班主任、副班主任、结对教师、班干部为管理团队,建立班级管理制度,使班级成为健康向上的集体。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服务学生素质拓展、服务校园文化繁荣为目标,以实现服务学生,服务大局,促进学生成才发展,以打造精品社团为重点,兼顾其他学生社团,一手抓社团活动开展,一手抓社团规范建设,实现我校“数量社团—质量社团—精品社团”的发展飞跃。
学校以学生自愿报名为原则,加大力度开发适合我校学生的精品社团,充分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建立民族文化、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排球、象棋、合唱团、声乐队、网络设计等社团。并制定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足开齐课程。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使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以上须经校长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学校建立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小组,对学生的教辅材料征订做好挑选和审核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学校重视教学改革尝试,建立相关制度、作好相应记录,并适时开展调研,做好总结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课堂教学管理。
(一)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上课铃响,准时到岗,不做与本课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中途离开课堂,课中不会私客,不接电话,不拖堂,不任意停课,不擅自调课。
(二)教师讲课要运用普通话,提倡微笑教育。讲课要深入浅出,有趣味性。
(三)教师上课严禁训斥挖苦学生,不能为了个别学生不遵守纪律而停课处理,妨碍全班同学学习。教师上课要衣着整洁、朴素大方、教态自然、不穿拖鞋上讲台,不坐着讲课,不在课堂上吸烟。
(四)教师要针对学科特点,通过教学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方法要得当,能从教与学的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教育方法。教学要做到“四抓”:注意力及时抓,读写姿势随时抓,听说训练堂堂抓,审题能力题题抓。课堂结构安排要合理,重点要突出,难点要突破,设计要合理,组织要严密。新授课要充分体现精讲多练,保证学生当堂掌握。要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要通过传授新知识,有效地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
(五)对教学效果的当堂反馈要以学困生为主,特别要注意学困生对新知识的掌握情况。布置作业既要质量又要适量。使学生通过动脑动手巩固知识,坚决杜绝盲目、机械、重复性的作业。
(六)教具的运用要得当。积极恰当地使用现代化电教手段,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形象性。板书要认真设计,书写工整,不写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三十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学校通过阳光长跑(大课间)、体育课、课外文体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分年段进行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医务室,要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每年定期体检,做好各项传染病预防、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完善学校医务室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好专(兼)职教师,定期开展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为促进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开发智力,促进能力发展;提高修养,培养良好品德;培养学生主体性,形成完善人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艺术、科技、劳动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开齐、开足课程。要按国家统一标准来配备专用教室和器材,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过程评价及期末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做好教师现代化技术的培训,教务处加强专用教室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教科室依据《遂昌县民族中学课题研究管理条例》对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市县级课题和校本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和专人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踊跃参加课题研究活动,特别是要大力鼓励教师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和自己的教学特点,开展校本课题研究,并且使课题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教学,以达到“以研促教”,学校对课题研究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寄宿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结对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形成民主生活氛围,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评价结果将在教师绩效、年度考核中运用。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六)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劳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艺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加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社区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妙高街道办事处、后江村、妙高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会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