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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县第三中学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号

 

遂昌县第三中学: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第三中学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第三中学章程

 

(2015年7月12日经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遂昌县第三中学,简称遂昌三中,英文表述为 Suichang Third Middle School,英文简写为Suichang Third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09号,邮政编码为323300;官方网址为www.scsz.org。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遂昌县妙高街道招生,招生对象为遂昌县实验小学、遂昌县妙高小学、遂昌育才小学、遂昌县金岸小学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学生,教育服务区内的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4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98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办学思路:文化滋养,自主发展。让校园充满精神文化的愉悦;让管理浸润着改革创新的智慧,让教师享受着职业美好的幸福;让学生洋溢着快乐成长的笑脸;让教育彰显着永恒生命的活力。

第七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学会做人  学会学习

校风:勤奋  规范  创新

教风:崇学  敬业  关爱 

学风:向善  勤学  进取

第八条  校徽、校旗、校歌(见附页)。

第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条  学校的核心制度和核心价值观:核心制度是荣誉制度,核心价值观是集体荣誉高于一切。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创建学习型校园、造就学者型教师、培养探究型学生。

第十二条  办学策略:理念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

第十三条  办学愿景:创建名校、培育名师、培养名生,把学校建设成为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适合师生发展的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观、教师观、人才观。

学生观: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德厚能成人,学优能成才,成人比成才更重要;面对个体,无限相信孩子的潜能;面对全体,不放弃任何一名学生。

教师观:目中有人——注重公平,胸中有爱——爱生如子,腹中有书——精彩人生,脚下有根——有效课堂。

人才观: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每个学生的幸福成长奠基。

第十五条  学校发展四大战略。

一是实施品牌建设战略:品牌联手、品牌延伸、品牌输出、创新办学模式、挑战领跑者;二是实施特色教育战略:确立目标、项目管理、规范育人、彰显特色;三是实施质量提升战略:研究教学质量新的增长点,大力推进分层次教学的研究与实践,大力推进学情分析制;四是实施平安防御战略:德育安全课题化、教育问题会诊制、责任爱心制。

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三大工程。

一是“蓄电”工程:成立教师发展学校,实施《教师专业发展指导纲要》,构成教师终身学习的体系;二是“利器”工程:教师业务素质大比拼,教育教学学习比武服务沙场点兵,逐步完善以赛促训的教师基本功训练机制;三是“四名”工程:名校、名师、名生、名家长工程,接受社会大检阅,提高学校信度和美誉度。

第十七条  “六一”育人工程。

六是指:扫好地、做好操、唱好歌、写好字、上好课、说好话。五是指:学会做人、学会负责、学会爱心、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四是指:读名著、赏名画、听名曲、学名人。三是指:责任制、考评制、奖惩制三位一体的管理维度。二是指:荣誉制度、星级文明评比两种激励机制。一是指: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

第十八条  “五一”质量提升工程。

倡导五种精神:快马加鞭的专业发展精神;不需扬鞭自奋蹄的大气进取精神;艰苦奋斗、发奋图强的创新创业精神;顽强拼搏、锲而不舍的善作善成精神;科学实干、任劳任怨的无私奉献精神。贯彻四个认真:认真备课和批改、认真上课和反思、认真听课和评课、认真辅导和考查。落实三个抓手:抓好校本教材开发和研究;抓好优生的培育、潜质生的提升、关爱生的转化;抓好训练调测:过关检测和学能检测。用心做好三件事:知识技能学习扎实、过程方法训练扎实、情感态度价值观培育扎实。实现两个优化:优化教法,转变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优化学法,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一个核心: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核心。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5.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校长的权利:

校长拥有与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有关的六项职权:机构设置权、行政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校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

(一)行政决策权。校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取得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重要方面具有行政决策权和机构设置权。

(二)人事管理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校长具有提名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工作岗位等方面的人事管理权。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批评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校产管理权和经费使用权。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拥有校产管理权。有权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实行校长审批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3—4名,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由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校办公室、教学服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后勤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按需要设副主任1至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并实行竞聘上岗,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各职能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校务公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教代会、校监会、工会、共青团、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理事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总支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代表。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团委负责团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广大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先进理论,学习和借鉴先进思想和理念,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责任和爱心教育,大力开展文明礼仪、志愿者活动,扎实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各种有益于提高广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活动,努力为团员的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各项自主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评议、考核领导干部的制度,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党总支、校长室、学生发展中心、工会、团委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党总支下辖四个支部和业余党校,团委下辖各团支部,学生发展中心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下辖学生会。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拓宽德育内容,改进德育方法,建立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通过学科渗透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共道德、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国防科技、民族团结、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四)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在校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及时有效矫正学生严重不良行为。

(五)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六)学校对班主任班级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排位制,对全体教师实行德育安全绩效年度考核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防范、安全隐患消除及整改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七)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教育合力。努力开办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主的立体教育模式。

(八) 依托学校“六一”育人工程,养成学生良好的文明礼仪。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第四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特长,努力促进学生思想觉悟、道德情操、文化修养、知识视野、兴趣特长、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课堂教学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定期做好学生评教和教学分析。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全体教师要认真备课和上课、辅导和批改作业、反思和培优补差。教师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教学辅导用书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教辅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五)学校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不得歧视关爱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校”的战略,重视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积极开展国家、省、市级教育教学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全力开展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校本课题研究。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参与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研讨课、观摩课、竞赛课等活动,鼓励教师在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九条  教学服务中心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工作计划,组织好各类教学质量检查和抽测,要大力开展学能辅导和检测,开展考分+学分的评价方式的探索,提高优生的竞争能力。要大力采用过关检测的方法,确保关爱生完成课程学业目标,体艺课采用强化训练和风采展示的形式,注重关爱生、兴趣特长生的培养。加强考试和评价研究,切实减轻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负担。

第五十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课,切实抓好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积极推进阳光体育运动。严格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确保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举办好田径运动会和兴趣特长运动会,举办好体育节和各种音乐艺术节,不断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艺术修养。抓好各类运动队训练,注重体育尖子的培养,特长老师带好特长学生,不断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第五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卫生保洁评比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组织学生体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尝试体艺课程教学改革,开设实验班,开设训练课和展示课,进一步完善体艺人才培养和学生特长培养模式。

第五十三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严肃各项学籍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实验、体艺卫工作常规管理与考核。要加强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管理,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其在教育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避免人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损害和破坏。教学服务中心要细致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年级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牢固树立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团队意识,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结对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监护管理责任。由于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学生本人及家长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总支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进行团结、教育和引导的重要力量。共青团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各种志愿者、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慈善爱心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丰富校园生活,提高校园的幸福指数。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入库登记制度和领用审批制度,及时购置办公用品,添置必要的教学设施,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重大事项采购由县采购中心统一竞标采购。

第八十五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为学校持续发展奠定物质基础。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和保护,强化校园文化氛围,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靠妙高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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