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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作者:基教科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24 字体:

遂昌县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号

 

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你校上报的《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经遂昌县中小学章程核准小组评议,遂昌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治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

你校收到本核准书后,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或公示栏或宣传窗发布章程。未向社会发布的章程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学校管理的依据。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8日

 

 

 

 

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15年7月10日经第七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7月1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2015年7月28日经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英文表述为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of Suichang;住所地址为遂昌县妙高街道上南门路8号;邮政编码为323300;学校官方网站为http://www.sczyzz.com;传真:0578-8178019。

      第三条  本校由遂昌县教育局举办,经遂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60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内涵建设为重点,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定位:职教特色鲜明、专业优势凸显、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条件先进、人才质量优秀、省内知名的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二)办学类型定位:中等技术应用型。

    (三)办学形式定位:学校以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五年制中高职衔接教育为辅,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形成中职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四)专业定位:以机械、电子、和电子商务为主要专业特色,逐步形成旅游、汽修等专业为辅的专业格局。

    (五)人才培养模式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作为人才培养模式,融教、学、做为一体,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六)服务面向定位:面向长三角,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尚德、敬业、严谨、求实。

             学校教风:勤学、精思、苦练、守纪。

             学校精神:自信、进取、拼搏、责任、协作。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确保学校办学知名度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团体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学校有自主办学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提出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工会、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培训处、招生就业处、教科室、团委等工作管理机构。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要重视学生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养成以终为始、好学善学、主动适应、精益求精、百折不饶、感恩守信等方面的良好职业习惯,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5S”管理为核心的班级自主管理体系,建立班级管理制度,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形成班班有特色的班级集体文化,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班集体环境。

第二十七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社团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指导教师,严格考勤和督查,定期组织展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三十条  课堂管理是高效课堂的保证和前提,教师既要遵守有关的规定,也要结合本班的实际,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二条  设立督导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好专(兼)职教师,定期开展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为促进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提高修养,培养良好品德;培养学生主体性,形成完善人格;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艺术、科技、实习教育管理。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人格发展,关注学生的兴趣和感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做好教师现代化技术的培训,教务处加强专用教室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鼓励一线教师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并认真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根据国家中等职校助学金的要求,学校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面向职高一、高二全体学生提供助学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妙高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学校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遂昌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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