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职责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贵单位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贵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的要求,有关单位还应对本系统(行业)的单位,或所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二、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营业(使用)时间和营业(使用)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三、营业(使用)期间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并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
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立即改正。整改期间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
七、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一切措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主动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整改完毕。
若未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遂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