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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遂昌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3-09 字体:

丽教人〔2016〕1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已于2014学年在丽水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实施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为了扩大试点面,取得更多经验,现就推进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我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意义,要以落实中小学校法人自主权和加强中小学校监管为重点,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中小学校法人自主权;坚持公益属性,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三、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主要内容

  建立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法人治理要求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相关组织机构。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以管理班子为执行机构、以监事会为监督机构、以中小学校党组织为政治核心,实现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学校法人自主权,激发中小学校活力;进一步规范学校行为,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一)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中小学校的决策机构,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举办主体、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小学校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活动计划、负责人任免或提名、财务预决算等决策事项,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监事会是中小学校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管理班子及其成员的权力行使、学校发展目标、财务运行和行风建设等实施监督。

    (二)健全管理层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试点中小学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完善法人治理规则

  1.制定中小学校章程。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的运行规则,也是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各试点中小学校要根据本单位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参照中央编办印发的《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中央编办发〔2012〕1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法〔2015〕31号)文件精神,研究拟订学校章程,明确学校的宗旨、理事会和管理层的职权划分以及理事、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方式等。学校章程商举办单位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2.理事的构成与产生。理事会的构成应兼顾代表性和效率性。一般由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的产生,应结合理事来源,采取不同的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理事原则上通过推选产生;学校党、政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中的职工代表应在学校职工中推举产生。理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任。

  理事长的产生,可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门或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经教育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发文任命等方式。

  3.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出席理事会会议及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学校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履行遵守学校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义务。理事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学校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因理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学校列支。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一般职责外,承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提出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提名学校副职等人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等职责。

4.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管理层的构成与产生。管理层组成人员按机构编制方案和有关标准配备,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选。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商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作出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副校长由校长提出拟任人选,经教育行政部门民主测评后,根据测评结果确定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作出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6.监事会。监事会是中小学校的监督机构,履行拟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学校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进行评议和监督。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一次。监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主席1名。

  (四)落实中小学校法人自主权

  1.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管理模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中小学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主要通过向中小学校委派理事、提名或任命理事长、制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等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地位和能力,积极为实现管办分离创造条件。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精神,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人员编制限额(标准)和结构比例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激活内部用人机制。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探索建立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健全监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探索建立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信息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绩效考核评价等制度,拓展社会公众参与试点中小学校管理、运作和监督的渠道。研究建立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在内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试点中小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试点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围绕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的完成,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由丽水市社会事业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政策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府办、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地税)、人力社保等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试点中小学校的指导,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主动与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与保障。

2.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慎操作。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各地各校要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和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按规定程序制定学校章程,建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健全管理层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并常态运行。

 开展中小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是创新中小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是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区)教育局、试点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丽水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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