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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的通知

作者:浙教电传〔2012〕135号 文章来源:浙教电传〔2012〕135号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2-05-07 字体: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2135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直属中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结合我厅近期下发的《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平湖技工学校学生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报》(浙教电传〔20121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近期2起学生被刺身亡事件的通报》(浙教电传〔201212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128号)等文件的要求,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并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春季是雷击、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期,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的高发期,也是很多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时期,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增加。针对春季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现特发出预警,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特别是抓好学校门卫防范、宿舍值班、巡逻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及时制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排查学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严防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坚持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在组织春游、运动会、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外出集体活动时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到活动前有预案,活动中抓落实,活动后作总结,将安全保卫落实到活动各个环节,严防交通事故、拥挤踩踏、食物中毒、意外伤害、野炊引发火灾等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集体活动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深入开展常规安全教育和演练,充分利用教育部网站和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网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安全小卫士儿童伤害预防手册〉优秀课例集与教学资源包》、《气象防灾避险指南》、《应对地震灾害自救自护常识》、《电梯乘用安全宣传片》等资源,积极配合各地地震部门开展的“平安中国”防灾宣导系列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联系家长共同做好学生上下学路上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把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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