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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师家教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1-06-27 字体:

丽教办〔201183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职教师家教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家教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职在编的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其他教师从事家教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家教是指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公休日和课余时间为个别学生无偿进行个性化的义务辅导。提倡和鼓励在职教师为学生提供无偿服务,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的崇高师德,树立敬业爱岗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公休日和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辅导(托管),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礼物等,均视为有偿家教。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
第五条 严禁在职教师发生以下行为:

1.对小学三年级及以下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的家教。

2.对在职教师所任教班级的学生进行家教。

3.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

4.在校内外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5.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及个人举办的各类文化补习班和辅导班。

6.未经学校批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家教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做到不请不教,并实行申报制度。先由学生家长向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家长家教申请表》;再由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在职教师家教申请表》。当家教对象发生变化时,教师应及时申请变更;不再从事家教时应及时申请注销。学校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在职教师从事家教的资格条件等相关条款要求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在职教师从事家教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1.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上一学年度任职考核称职以上;无违规家教记录。

2.家教须在教师或学生家中进行,不得利用学校场所、设施设备或租借场所进行家教,不得在有安全隐患或通风、采光条件不好的车棚、车库及房屋内进行家教。家教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起居。
3
.一名教师只能对1批次学生进行家教,每次家教的总人数不得超过10名。不得通过轮流增加批次的形式变相增加辅导人数。

4.在职教师从事家教只能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白天进行,每周双休日控制在1次以内,寒假控制在8次以内,暑假控制在20次以内。每次辅导时间2小时。

5.家教内容安排要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和思维能力培养。不得上新课,不得透露单元测试及学校其他考试的题目,不得在暑假期间对初中新生进行文化课补习。

6.在职教师从事家教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7.进行家教的教师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协议,在家教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在职教师未向学校书面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或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家教,皆视为违规家教。对进行违规家教的教师,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有违规收费的,责令其上缴违规所得,由学校退还给学生家长。

23年内不得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3.当年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

4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3年内不得聘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现为中层以上干部的,查实后即予以解聘。
6
.取消各级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参评资格。已经是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的,其履行职责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称号。
7
.情节严重的,给予换岗、待岗直至解聘等处理。

8.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9.将教师违规家教及处理情况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在职教师家教的管理,该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教师进行违规家教情况与学校(单位)考核挂钩。学校(单位)违规家教人数较多的,取消该学校(单位)以及校长(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优资格。对因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直至免去或建议上级部门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

第十条 在职教师家教的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内容,纳入县(市、区)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规范家教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础教育的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教处(教育科),由基教、督导、人事、教育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规范家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查处工作。其中基教部门负责规范家教的管理和对违规家教调查的组织工作;督导部门负责对家教管理的督查;人事部门协助对违规家教的调查,并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督促处理结果的落实;教育工会参与对违规家教的调查,负责对违规教师的教育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对违规家教的调查,对违反党纪政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设立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违规家教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与投诉电话相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规定制订和完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

1.在职教师家教申报表

2.学生家长家教申请表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