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工作简报(2008年第7期)
教育工作简报
第七期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编 2008年10月6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编者按: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巩固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成果,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持续发展,有赖于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东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和“体育艺术2+1”项目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东阳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规范,在全面推进全市的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东阳市中仁学生艺术教育工作规范》印发各地以供借鉴。
东阳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规范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加强对学校艺术工作的管理,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艺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巩固我市“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成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艺术课程教学
1、校长是学校休育艺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艺术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之中,确保开齐开足艺术类课程。小学每周音乐、美术各2课时。中学每周音乐、美术各1课时。
2、按国家或者省厅颁布的艺术类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制订各年段水平、学年(高中模块)、学期、单元教学计划,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因公因病需调整艺术课的,须经学校教导处(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
4、艺术类课程列入期末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与毕业考查项目。凡文化课程质量测试,必进行艺术类课程现场抽测。
第二章 课外艺术活动
5、合理安排学生课余艺术活动,坚持“两活动、两操一舞’,。每天上午大课间活动做一遍广播操后,再跳一次校园集体舞或校园自编操。《课外体艺活动轮流表》班班上墙。
6、确保每生每周两次课外艺术活动。“每周两次艺术活动”做到时间、地点、项目、师生、记录“五落实”。向学生开放艺术场地设施。
7、每生每天唱响“300秒”,每生每学期学会“5首歌”。中小学生人人会唱国歌。
8、每年举行l-2次全校性的艺术节(周)。平时经常性举办的小型灵活、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艺术展演活动与艺术类课程教学相结合。反对讲究排场、追逐时尚的倾向。
9、认真落实“体育艺术2+l项目”。有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计划总结、成绩评定。学校有一项全校性开展的艺术传统特色项目,做到学生人人参与,个个都有一项艺术特长。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开发艺术类校本课程。
10、学校有课余艺术团(书画杜)或艺术队。学校课余艺术团(社、队)训练有计划总结、有记录评价。科学安排艺术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
11、创造“响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教室、走廊、围墙、校园广播、局域网、各类艺术展演等,应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学生的审美教育。
12、积极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完善学校艺术教育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13、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艺术类活动和各级各类艺术类比赛;主动承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科研机构布置的各项艺术类活动和课题研究项目。
14、组织文艺汇演等群众性艺术活动,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15、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艺术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有收费营利性质的艺术竞赛。
第三章 艺术教师
16、艺术教师应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掌握艺术教育理论、技能(技术)和教学方法。
17、提高艺术教师专职率,15-23个班级规模的学校至少配l 备 1名专职音乐教师和 1名专职美术教师,24个班级规模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音乐教师和2名专职美术教师。教师兼任艺术课至少4节以上,保证兼职艺术教师队伍的相对集中和基本稳定。
18、艺术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为:高中每周12-14课时,初中每周15--18课时;小学每周18-20课时。艺术教师组织、指导课余艺术团(社、队)训练、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19、重视艺术教师业务学习进修,兼职艺术教师须接受艺术专业岗位培训。
20、艺术教师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比赛、擂台赛、教学能手比赛,每学期至少上一堂公开课,撰写一篇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21、艺术教师每学期须有学期计划、单元计划、课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有艺术课堂常规。重视教材集体备课,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教学质量。
22、严格遵守艺术考试规定,认真做好考试记录。艺术教师能正确、合理地评价学生的艺术成绩,评定成绩须平时与期末相结合。
第四章 器材经费与保障
23、艺术教育场地器材按国家和省级场地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
24、艺术场地器材有专人管理。学校有各类艺术器材添置、损耗的登记和借还记录。
25、确保每年生均公用经费的 5-8%用于艺术工作,做到专款专用。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26、学校对艺术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教学研究给予经费保障。对艺术教师的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等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27、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教育局将给予表彰。
28、有违反上述艺术教育工作规范的学校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教育局给予校长、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l)未按规定开齐开足音乐、美术等艺术类课程或随意调整、停止艺术类课程;
(2)不按规定落实大课间、课外艺术活动的或未落实每生每周两次课外艺术活动的;
(3)不按要求组织学校艺术节(周)的;
(4)未组织校课余艺术团(书画社)或艺术队或学校课余艺术团(社、队)每周训练少于三次的;
(5)专职艺术教师改作他用的;
(6)不按标准配齐配足艺术器材的;
(7)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艺术活动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或组织学生参加有收费营利性质的艺术竞赛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学校给予艺术教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l-3个月标准的考核奖励。
(l)未经教导处(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自己的课时被挤占的;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的;
(3)无故不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或不组织、指导校课余艺术团(书画社)训练的。
发: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