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的函
丽教督函〔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为促进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28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部门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有效,处置程序规范的工作局面。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区域和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地教育局各校要形成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学生欺凌事件发生。
各地教育局要对照工作内容中的“六个落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于2018年9月15日前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提交学生欺凌落实年行动总结。
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