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遂昌县教育局关于 校级领导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教发〔2015〕13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云峰街道、石练中心幼儿园,各中心成技校:
现将《遂昌县教育局关于校级领导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校级领导选拔任用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遂昌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校级领导任用条件
(一)五年以上教龄;
(二)本科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学校正职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的学校副职任职经历;学校副职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的学校中层正职任职经历。
(五)新提任的男性干部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在45周岁以下。
二、关于任用程序
(一)动议。当职位出现空缺,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时,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调整的职位范围、采取的方式等相关事宜。学年末出现职位空缺的,原则上先进行校长交流,再进行提拔任用;学年中途出现职位空缺的,原则上不进行校长交流而直接采取提拔任用的方式。
(二)沟通。局党组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事先以书面形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调整意向。沟通请示包括职数核定和使用情况、调整的意向和理由等,不涉及具体人选。
(三)民主推荐。拟提拔或转任重要岗位的,必须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结束后进行。教育系统提拔干部的人选,原则上实行非定向推荐,即按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不明确拟任具体职务。校级领导的非定向推荐工作原则上委托教育局学校年度工作考核组在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时一并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原则上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本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全体人员参加。
(四)考察。考察对象必须从民主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并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会议投票推荐得票少于三分之一、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少于二分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工作由教育局人事科组织实施,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票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提拔使用。
(五)讨论决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在局党政正职、党组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纪检书记和人事科长中酝酿,并征求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酝酿后再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必须有局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与会成员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必须以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较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必须详细记录局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形成决定后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局党组作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六)上报审批。公示期满后,将下列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核:1.人事任免请示;2.《中层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3.《遂昌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职数审核表》;4.提任中层干部的考察材料;5.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实施方案、确定考察人选和决定拟任选问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6.提任中层干部公示材料。
(七)办理任职。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局党组组织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发文公布或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局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