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更加规范、科学开展,根据《丽水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丽教计办[2013]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遂昌县教育局
201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 精神,根据《丽水市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管理办法》(丽教计〔2011〕90号)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考核方案》(丽教计办[2013]148号)的要求,促进我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规范、科学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二、考核目的和要求
为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过程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意识,探索和建立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按“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检查,规范评分操作;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将从制度建设、组织申报、工作开展、经费管理、爱心宣传、档案建设、食堂等级和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
三、考核指标分值
考核总分105分,其中规定指标24项,分值100分;附加指标1项,分值5分。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5分以下至70分为良好;得分在70分以下至60分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年度均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工作投诉查实2起及以上并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工作有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考核程序
考核按自然年度,采用自查自评、统一考核、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11月底前,自查自评。各单位整理考核材料,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自评,填写《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考核评估表》和《遂昌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考核量化表》,报教育局计财科。
(二)12月底前,统一考核。教育局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学校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材料、查阅报表凭证、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对,与学生、教师座谈等对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三)下年年初,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六、其它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效规范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行为,注重原始材料的积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等,以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