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遂教发〔2013〕120号
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和《丽水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持有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一年一度的办学水平评估”的要求,我局在每年年底对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现将年检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各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教育局并提出年检申请,12月教育局将组织业务科室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年检工作在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
三、上报材料:
1.遂昌县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
2.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3. 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培训学科、教育形式、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收支情况)、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
四、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基本合格的,不足之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凡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年检者视同不合格。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2.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有偿招生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8.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附件:遂昌县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遂昌县教育局
2013年11月4 日
遂
遂昌县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年度检查报告书
(2013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2013年 月 日
遂昌县教育局制
一、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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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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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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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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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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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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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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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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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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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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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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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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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兼 职 教 职 工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及专业 |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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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学场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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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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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结构: |
教室 个:每个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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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个:每个 m2 |
户外活动场地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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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通道楼梯 个 |
橱房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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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学水平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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