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托幼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深入推进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落实学校校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中第一责任人责任,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报告工作的通知》(丽食药监〔2013〕78号)文件精神,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局研究决定,在
全县范围内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基本内容
1.食品加工、冷藏冷冻、防鼠、防蝇、消毒、保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2.功能间正常使用情况;
3.食品添加剂、食用油使用变动情况;
4.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和持证(健康证明)上岗情况;
5.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处置情况;
6.学校师生与饮食相关不良反应情况。
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报告实行“周自查、月报告”制度,即学校每周按本通知附件1《遂昌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附件2《遂昌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操作手册(试行)》,组织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每月月底按附件3《遂昌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报告表》要求,向县教育局报告本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首次报告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报告材料经学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字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报县教育局,教育局每月收齐后报送一份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校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
三、其他事项
我县将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报告工作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考核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学校主动报告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并能积极配合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报告的学校食堂,原则上不予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学校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师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教育部门要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要求,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深入开展。
遂昌县教育局联系人:胡俊甫 联系电话:8122651 电子邮件: hlmp555@163.com。
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徐唯芬 联系电话:8520410 电子邮件:xxwwff1974@163.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