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遂教发[2013]3号
县属学校(单位)、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各学校(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有财务活动在校长、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所有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部门预算编制和大额资金支出需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2.建立健全学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单位)财务管理的审批人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校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学校(单位)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确需更换的,学校(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拒绝办理并上报县教育局。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实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报和财务交接制度。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教育局统一要求按季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季报表;完善校长、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会计离任财务交接制度(另行制定)。
二、严格收入管理
1.教育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补助)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包括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2.学校(单位)所有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3.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学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4.社会各界对教育(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全额缴入县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帮困扶贫、奖教奖学、开展活动等,严禁擅自使用。
三、严格支出管理
1.学校(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物品采购、工程款结算等,必须凭政府采购、招标文书等凭证列支。
2.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所需的费用。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丽教计[2009]136号)的要求规范使用公用经费,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执行。学校(单位)要按政府部门制订的生均(人均)定额规范支出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考察等非教学类的费用支出,继续实行公务招待经费支出和行政划拨工会经费限额制度(限额标准根据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高考、会考、中考及全县性文体活动等教育系统重大业务活动,相关经费支出由局责任科室(单位)或组织机构拟定具体方案送计财科审核,经局长室审批同意后,由计财科送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并严格按预定方案列支经费。退休教师活动等经费支出要根据学校财力,参考以前年度水平,按合理、节约原则列支。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后,原来由学校(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结构工资、奖金、福利等,均列入绩效工资发放范围。学校(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再自行发放任何人员经费;不得违反绩效工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专项资金是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外的其他各类资金。学校(单位)应遵循“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专款专用,防止项目资金挪用、移用或浪费。
5.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工会经费收支要严格按照工会财务制度执行,严禁以工会名义收取赞助费、捐赠款;严禁非工会收入项目直接进入工会账核算。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建设、会员活动及对部分人员的慰问等支出。严禁发放现金福利。
6.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除托收款项和根据合同支付的工程款,对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五千元(或一万元,具体根据学校规范自行确定)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由校领导三人以上签字或经校班子会通过(附会议纪要)。
四、加强资产管理
1.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各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审批)、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校(单位)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的程序,对添置物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用协议供货方式招标采购;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报经财政、招投标中心批准后,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3.完善资产处置程序,各校(单位)资产报废、调剂、出租、出借等,应填写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后报计财科备案.同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经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具体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处理网上流程备忘)。
五、严格财务审计监督
1.组织开展内部审查。各学校(单位)要定期进行财务公示,每年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所有账目进行内部审查。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积极参加财务培训活动,特别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
2.组织开展检查审计。建立学校(单位)财务检查和内审制度,教育局每三年对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内审,同时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教育财务收支行为。检查、审计的结果作为对学校考核和领导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以下财务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1.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单位)违反绩效工资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变相自行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结构工资、奖金、福利等。
2.学校的违规收费行为:
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取。
②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③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④违反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兴趣班进行收费。
⑤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学习用品、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3.学校(单位)出租房屋设施、出让食堂、服务部经营权或经营食堂、教育服务、企业运营和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并在账外开支使用的。
4.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年度预算安排支出,挤占公用经费用于发放人员福利、奖金、实物的。
5.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①坐收坐支现金。
②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
③公款私存。
6.擅自向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的行为。
7.不按规定执行年度预算,出现新增负债的。
如有以上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改正、书面检查、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校长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