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和声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的权益,现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浙教计〔2009〕4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明确食堂管理的基本原则
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公办和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高中段学校自主经营管理确实存在困难的,报教育局审批后,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要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保持学校食堂价格基本稳定。
二、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
(一)完善食堂收支核算机制。
1.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收支核算制度。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伙食费据实结算。食堂支出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气费用、人员成本和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应按规定列支,不得将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直接关系的支出计入伙食成本。
2.学生用餐和教师用餐分开烹制、分别核算,确保“爱心营养餐券”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食堂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根据自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2012年春季开始,各校将伙食费标准、学期供应就餐次数、每餐标准和定价依据报教育局备案。学校预收伙食费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家长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不低于学生标准,据实结算。
(二)完善食堂成本和质量控制机制。
1.规范原材料采购。规模较大的食堂对米、面、油、肉和速冻食品等主要原材料(主要原材料)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规模较小的学校主要原材料的可选择与大学校食堂一同采购,或由食堂领导小组和膳管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进询价后,择优选择供应商。大宗原材料的采购须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2.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中小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
1.食堂的结余要严格控制,做到收支平衡。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确保营养餐基本无结余,伙食费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2.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弥补上年度亏损等。结余数效大的,要根据结算情况退还给学生,如为历年结余,确实不能退还的,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三、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监督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食堂日常管理制度。
1.实行学校食堂审核备案制度。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特别是食品卫生安全条件。新开办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学校食堂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及时向教育局履行备案手续。
2.落实学校食堂工作责任制。食堂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学校总务后勤部门负责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留置制度,保证留样完整保留48小时;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
3.开展学校食堂等级创建工作。各校要按照浙江省“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食堂进行合理布局,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各环节的流程,积极提升食堂管理和加大硬件投入,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食堂等级创建工作,规模在400人以上的学校要达到B级食堂标准,县城学校要力争达到A级食堂标准。
4.实施学校食堂“五常法”管理。各校要建立起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各校(幼儿园)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推行“五常法”管理,加大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有关要求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全县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总体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食堂监督机制
1.完善学校膳管会工作机制。各校要成立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膳管会要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每月对食堂用餐工作进行二次抽查,填写《原材料采购抽查登记表》,每月举行一次交流座谈或发放调查问卷,对食堂用餐卫生、价格和质量情况进行评议。
2.进一步完善菜谱公示和上网申报制度。各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菜谱公示和上网申报工作,依据《丽水市中小学生营养餐标准菜谱》每周末公示和上报下周菜谱,实际用餐情况如有调整的,要及时上网修改,保证上报材料准确。
3.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监管工作。各校要加强对食堂财务监督,每年要对学校食堂财务情况进行自查;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审计,建立“三年一审”制度,每年对30%以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食堂财务专项审计;完善审计督查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跟踪督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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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