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遂昌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2011—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遂教发【2011】110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丽教师〔2011〕69号)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遂昌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2011—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专业发展 培训 通知
抄送:丽水市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遂昌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遂昌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2011—2015年)实施细则
(试行)
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和《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2011-2015年)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遂昌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2011—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我县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全县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三、培训安排和选择
(一)全员培训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每学年为24学时。教师周期内其他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课堂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学年培训计划,并根据整体工作需要,结合教师培训申请、培训经费等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学年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二)骨干教师培训
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本着“提升素质,决战课堂”的宗旨,以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努力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能力及水平为目的,突出以参训教师为主体,激发其内在潜力,引导、激励、帮助参训教师在现有起点上持续发展,通过“异地培训——集中研修──全程参与”的办法,采取集中培训与自主研修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导师引领与反思提高相结合、名师指导与经验分享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促使参训教师实现三个转变,即:由职业型教师向科研型教师转变,由模仿型教师向创新型教师转变,由经验型教师向反思型教师转变,为参训教师成为高素质、高水平、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及教育家型教师创造条件。
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四、组织保障
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
组 长:谢秋鸣
副组长:朱建英 雷永春 林建立 王其孔
成 员:吴立忠 雷土松李红桥肖 飞姜良年 肖缙超 龚笑容 何文元 严永强 沈亚男 陈振兴 余根良 赖昌才
下设办公室,由赖昌才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县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一)培训机构职责:教师进修学校是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支撑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本县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区)培训的,报市教育局备案;跨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时间并开展培训。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
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在实施跨区域的培训项目时,妥善安排好县外参训教师的住宿、用餐等事宜。
4.项目培训结束后,不定期对参训教师进行回访与跟踪了解,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价。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职责: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职责包括:
1.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学年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
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将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三)教师职责: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学年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发展培训,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遵守培训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
五、培训经费保障
县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经费,培训经费30%留县教师培训机构作为常规培训和骨干培训项目经费,其余原则上按学校教师人数分配使用。学校应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用于教师培训经费。学校用于校本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学校培训总经费的10%。学校节余的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校际间调节或转入下学年培训经费。县教育局每学年根据各校参加培训类别、人数、学时数、培训质量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费用发票报销培训经费。县级培训原则上全额报销;省市级培训实行限额报销,限报总额由实际培训学时数乘以省市级课时报销标准。市级培训(含县外)每学时报销金额不超过 30元,省级及以上培训(含市外)每学时报销金额不超过35元(其中交通费、住宿费、培训期间补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低于报销标准限额按实报销;超出报销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在本轮培训时间内,经学校批准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本科毕业统一定为100学时,研究生毕业统一定 150学时,每学年按照本学年学习课程与实际需学课程的比例计算,但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不能取代。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学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六、管理与考核
(一)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教育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1.浙江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平台别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公布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学年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学年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县教育局审批。
3.学校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县教师进修学校。
(二)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3.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4.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教育局。
5.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学时数,在培训学时报销经费标准内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
6.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在本校(集团)或本区域内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同时还应接受培训机构组织的回访与跟踪活动。
(三)校本培训管理。学校校本培训应在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落实校长责任制,建立校本培训的管理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并根据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校(集团)实际的年度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学年初将校本培训计划书报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备案。年度校本培训计划包括下列要点: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指导教师);培训管理的措施;培训效果考核的方法;培训经费安排等。
2.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培训的时间、集体活动场地、人员及内容落实。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3.认真实施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学校要抓好校本培训的考勤、考核、记录、书面总结、学时认定等过程管理工作。每次培训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完整的记录。每年的校本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写出培训工作总结,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的积累与存档工作。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考核制度。教育局将学校每年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专项考核工作,并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教师年度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其当年晋级、评优、评先和奖励;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其本培训周期内的晋级、评优、评先和奖励,并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培训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周期内的晋级、评优、评先和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的必要条件。
七、附则
1.县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参照本细则实施。
2.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二Ο一一年起试行。
遂昌县教育局
二Ο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