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遂教基〔2011〕62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25号)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遂政办发[2010]132号)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动态受控,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幼儿园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主体意识,落实管理责任。学校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组织预案演练。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须上墙明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演练须制定计划、方案,进行结果分析,同时做好演练相关记录。
三、依法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检修。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学校应向质监部门注册登记,凭证使用。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在有效检验周期内使用。
四、定期自行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全面自查,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坚持每月对设备安全状况及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档案。各中小学、幼儿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管理人员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应及时归档。
六、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县教育局将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督查学校落实上述各项要求。质监部门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对全县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办理学校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使用登记;组织开展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依法做好学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对学校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帮助学校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专项应急预案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是一项重要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