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实现现代化教育强县奋斗目标,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内容参照附件),请各校认真对照通知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标的按要求于当年6月20日前向教育局申报。经自评未能达标,要对照指标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整改,争取达标申报。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教督〔2010〕7号
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市直属单位(学校):
为加快我市教育均衡发展、优质发展和内涵发展,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特制订《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
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丽水市辖区内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等级分为达标和示范两类。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按省教育厅的要求进行等级评估,暂不参加教育现代化学校的督导评估。
二、总体要求
教育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实现教育现代化是教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现代化学校建设是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均衡、优质发展。各校要以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不断加强学校的硬件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学校的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现代化水平。
三、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学校申报
各校认真对照《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标的,在做好台帐整理和自查自评报告撰写的基础上,于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学校在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申请报告;2.自查自评报告(含28项评估指标的自评意见);3.工作用表。
(二)初审推荐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申报材料后,对学校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学校做好整改工作。通过初审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签署审核意见,于当年8月底前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
(三)评估验收
市教育局于每年10~11月抽调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对通过初审的学校进行评估验收。
(四)审核公布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将评估意见报市教育局审议确认,并于当年12月底前发文公布“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名单,授予“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示范)学校”匾牌。
四、评估形式和标准
(一)评估形式
评估验收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台帐、问卷调查、分析评议、个别访谈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二)评估标准
1. 指标体系
评估验收以《丽水市教育现代化达标和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为依据。共设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管理、师资队伍、教育装备、教育成果等6项一级指标,28项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的达成度分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高标、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2. 合格认定
(1) 达成度为 C级的指标在2个以下(其中带“*”号的指标最多1个),其他指标全部为A级或B级的,认定评估验收合格。
(2) 达成度为C级的指标在4个以下(其中带“*”号的指标最多1个),其他指标全部为A级或B级的,认定评估验收基本合格。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