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丽水市2010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丽教基〔2010〕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
为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08〕67号)精神,现就我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形式
2010年全市继续实行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性质是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时的省级考试,目的是全面反映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命题、科目设置与考试、阅卷
(一)命题
初中学业考试中的文化考试由市教育局委托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组织命题。市教育局教研室负责落实命题的对接工作。命题依据为《2010年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试卷卷首统一冠以“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丽水市卷)”字样。
命题注重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探究能力、对学科思想方法的理解能力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010年各文化课全部实行闭卷考试。
(二)考试科目设置与考试
1.文化考试
初中学业考试的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政治社会(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等五科,考试日期、考试科目所用时间、卷面分数、考试形式见下表: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卷面分数 |
考试形式 | |
6月14日 |
上午 |
9:00-11:00 |
语文 |
120分 |
闭卷 |
下午 |
1:30-3:30 |
科学 |
150分 |
闭卷 | |
6月15日 |
上午 |
9:00-11:00 |
数学 |
120分 |
闭卷 |
下午 |
1:30-3:10 |
英语 |
12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 |
闭卷、听力测试 | |
3:50-5:30 |
社会.思品 |
80分 |
闭卷 |
注:①初中地方课程内容列入《政治·社会》考试范围,包括省、市两级地方课程,共10分。②各科考试均不再允许使用计算器。
2.技能测试
(1)体育测试。体育测试按《丽水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执行,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考试,满分30分。
(2)实验操作。实验操作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市教育技术中心与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满分15分。
(3)信息技术测试。信息技术测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市教育技术中心与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满分5分。浙江省信息技术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者,可以申请免考,分数按满分计。
3.初中学业考试总成绩包括文化考试590分和技能测试50分,总分为640分。
(三)阅卷与成绩评定
1.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主观题的阅卷分科目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轮流承担,客观题由市教育招考中心统一组织。
2.试卷的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并体现开放性、宽容性、激励性以及思维的过程性。对开放性、探究性的主观题,阅卷前要统一评分标准,阅卷后认真复查,作文阅卷要坚持三人独立阅卷制度,确保评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考试成绩以分数制和等级制两种方式同时呈现。初中毕业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等级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待及格”,其中“优秀”为15%左右,“良好’为30%左右,“待及格”控制在5%以内。各等级所对应的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划定。学业考试成绩待及格的学生,可参加由各初中学校自行命题和阅卷的补考,补考成绩不作为升学成绩。高中招生以分数形式呈现。
三、综合素质评价
(一)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县、校两级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当依照所建立的《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全程、全面、客观、公正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励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2010年应届毕业生应有三年(2007、2008、2009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
(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等第测评”两部分组成。
(四)初中毕业生素质测评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具体办法进行。
四、优惠加分
(一)下列考生享受5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2.参加市级各项素质特长比赛(学科竞赛除外,以下同),前1-3名获得者;
3.参加县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
4.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5.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三等奖、市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二)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演、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省级会演、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市级会演、竞赛获一等奖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3.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者;
4.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二等奖获得者;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三)下列考生享受15分加分:
1.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科技发明奖获得者:
(1)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2)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参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集体项目必须是主力队员,且不超过全队人员的50%)以及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四)下列考生享受20分加分: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
2.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3.少数民族学生。
以上四项优惠不重复累计享受,如同时符合上述一项以上条件的考生,按其中高分一项享受。没有特殊说明,特长类优惠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
五、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1.普通高中招收的高一新生分正取生(含委培生、分配生、普通生和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特招生)三大类六个小类。
2.从2010年开始取消省一级重点中学跨县(市、区)招收择校生计划,任何重点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跨县(市、区)招收择校生。其他各类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要进行跨县(市、区)招生,必须进行招生计划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3. 为保障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严格控制学生跨县(市、区)择校的数量,确保高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有效引导部分学生不盲目到外地区择校。从2010年开始,对有意愿到丽水中学和缙云中学就读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所招收的学生以委托培养的方式,由丽水中学和缙云中学组织教学。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招生,学校没有招生录取权。除委托培养计划外,学校不得再向其他县(市、区)招收学生。委托培养招生实行在“初中学业考试”前,由学生根据招生计划情况和自己的意愿填报志愿(同时在学业考试报名时报名和在丽水教育网上报名),市教育局根据学生志愿和初中学业考试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实行统一录取,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高中阶段正取生和县(市、区)内择校生仍实行学业考试成绩统一公布后,分县录取的办法进行。县(市、区)内择校生执行“三限”政策,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严肃查处。
5.凡要求在丽水市范围内从初中升入高中阶段入学的所有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学业考试。没有初中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
6.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7.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各级各类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所有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学生,必须思想表现优良,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达到2A2P及以上。要求进入其他各类高中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达到4P以上。
8.不再执行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保送生制度,继续实行音体美特长生、少数民族计划单列等招生制度。
有招收特长生计划的学校,要在学业考试前对要求“特招”的学生进行特长测试,并根据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划线入围;入围的特长生在学业考试后再根据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的名单须向社会公布。有关特长测试必须制定测试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9.继续实行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生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分配生计划必须扩大到50%以上。招收县(市)内分配生必须在招生前由各县(市)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各县(市)按分配计划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划线录取。县(市)内分配生录取应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教育主管部门划定。
其他普通高中对农村初中学生可实行适当降分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0.各县(市)普通高中和中职校招生计划按照普职1:1比例编报。
1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高中段民族教育工作,可采取计划单列,举办民族班等途径和措施,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初升高比例。
有少数民族计划单列招生任务的普通高中,可根据少数民族单列招生计划,实行自主跨县(市、区)招生,但录取前必须与生源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沟通,以免重复录取,招收的跨县(市、区)学生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学籍。
12.烈士子女可根据志愿录取到当地省级重点中学。
六、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录入及审核
1.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分配生、普通生、民族生、县(市、区)内择校生、特长生五个类别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另行文)。各校一律不得无计划和超计划招生。市教育局按下达的2010年高中招生计划设定各校新生学籍数量,无计划和超计划招生一律不编学籍号。
2.学校在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根据录取名单录入新生初始电子学籍,市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审核工作,并产生正式电子学籍。
市教育局的电子学籍审核工作,严格按录取名单对照初中学业考试报名名单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通过。
如发现学校提供的县(市)内录取名单与县(市)内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名单不符,委托培养名单与市教育局统一录取的名单不符,或发现私自跨县(市、区)招生,一律不予通过审核。
3.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以外的各类高中学校不得向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转学。高中学校间转学必须经当地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批准,电子学籍方可进行变更。
七、其它配套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与考评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初中学业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要求,考试费用的收支,高中招生办法(含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贫困学生的补助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使每一位教师、初三学生和家长人人知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诚信制度
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参加组织施考、监考、阅卷、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使有关人员明确各项目测评和综合评语撰写的内容,基本程序和要求,统一标准和尺度。通过各级各类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以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制度,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市、区)教育局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各级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招生规范。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规定,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考评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建立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工作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
八、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