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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件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8-11 字体:

遂教发〔2022〕69 号 


局直属单位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教人〔2022〕51号)精神结合全县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为原则,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我县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评审对象

在本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委托评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资格条件

(一)初定资格

1.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教育教学知识测试(笔试)合格的非自主评聘单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可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定相应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参与所在单位自主评聘

2.符合初定职称人员采取网上申报办法,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日至末月10日,资历年限计算到每季度末。第四批职称初定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3.其余未说明的事项均参照《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24号)和《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2年度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遂人社函〔20227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条件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按《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6〕209号)执行,中职学校教师按《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教师〔2020〕43号)执行。

2.教育管理、实验人员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执行。中小学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普通话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3.德育学科教师。对取得本科学历并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班主任、心理辅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生涯规划和学校德育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即思政或德育课教师;获得过市级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职务和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岗位三年以上教师;担任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或取得市德育系列名教师称号的教师)可选择参加德育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参评对象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

4.获得丽水市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并在资源教师工作岗位上满三年及以上的,可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5.各系列之间原则上可以转评,申报者必须以现从事的主要工作量2/3以上为准,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申报人的申报学科须与所教课程相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评价导向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省、市、县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结合本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要求,修订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推荐方案,通过对申报人员从专业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资历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切实推进职称改革的各项工作。

深化自主评聘。截止目前,我县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省级试点单位3所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市级试点单位18所(具体名单见附件11)。各自主评聘学校要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自主评聘改革,完善评聘标准,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确保评聘质量,及时做好当年的评聘方案和评聘结果的备案。评聘方案于202210月10日前报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聘会议召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报备。

(二)坚持德才兼备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近3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要求破格申报的人员近2年年度考核须有一年达到优秀等次。申报人员的教师同行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允许由家长参加测评)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原则上需达到85%及以上才能推荐。

(三)突出教学主体。加强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效果的评价,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1.非自主评聘学校和市级自主评聘学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全县非自主评聘学校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实施自主评聘改革的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考核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和实验系列职称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考核按评审权限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对有效任期内的市级教学(德育)名师和市学科(德育)带头人;省教坛新秀近五年省课堂教学评比一等奖和二等奖及市课堂教学评比一等奖获得者省中职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和二等奖及市中职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和二等奖及市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成绩可免考直接确认A级。对近五年获得市教学(德育)能手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成绩可免考直接确认B级。免考申报人员须填报《丽水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免考成绩证明》(附件3)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认定。

(四)优化论文考核。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量化考核中论文发表的刊物均须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正规备案的刊物或我市教育系统内部刊物《丽水教育》,发表在增刊、非法出版物或非国内正式出版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承认第一、第二作者或执笔者,省级以下论文只承认第一作者。提交的获奖论文,其奖项原则上要求由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县级及以上一级、二级学会颁发。提交的课题成果,须有教育科研部门下达的科研立项证书或科研规划、计划书,并已取得有使用价值或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申报时需提供有关科研成果报告或相关论文,并有立项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获奖)证书。

(五)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和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2019年以前的学时都视同合格。一般公需科目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系统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知识测试(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计证书有效期内(任意1年)1次行业公需科目12学时。凡参加函授学习由办学单位出具学历教育学时证明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可计入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数。

(六)支教经历计算。援疆、援藏、援青、援川等对口支援年限可计入支教年限;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视作支教经历;对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不作支教要求。19701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应有在农村任教或支教3年及以上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2019年开始支教的城区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一级教师职称,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3年及以上的经历。

(七)课程或社会培训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参与拓展性课程的开发和开设情况,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相应的研究和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八)中职研修要求。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九)班主任年限要求。依据《评价标准》,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要求累计担任班主任满5年及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以来须满2年及以上),申报一级教师职称的,要求累计担任班主任满3年及以上(其中任二级教师以来须满2年及以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但不计入量化考核分。

1.担任学校中层(含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团委书记)及以上岗位的管理工作人员、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其管理工作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年限,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

2.任教音、体、美、劳、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教师,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相应的各类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3.专职资源教师任职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具有资源教师专业能力证书且连续从事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兼职资源教师工作三年及以上,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4.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入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或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兼教学科的业绩。

(十)相关倾斜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可给予相关政策倾斜。

1.对符合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评审副高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及其他和我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相当层次人员有效任期内的丽水市教学(德育)名师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在核定岗位职数时予以倾斜;对省教坛新秀、市学科带头人、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及市科技新秀(绿谷新秀)等骨干教师,在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评审。 

2.农村教师(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教师,下同)评聘高一级职称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农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指高坪、黄沙腰、西畈、梭溪、古楼)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经县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单列评聘高级职称,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其中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及经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认可的荣誉的申报人员,参评条件可适当放宽,对职称笔试、面试等考核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学历可适当放宽。

表现优秀指的是近3学年(2019-2021学年),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有2年以上位居前三分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5年(2017-2021年)年度考核在学校排名均在前二分之一且至少有1年以上是优秀等级。

2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党委政府颁发的荣誉。

3.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文件精神,中(高)级评审要对山区26县的申报对象给予适当倾斜,中(高)级评审在量化考核评价中,申报对象在山区26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按教龄分1.2的权重量化赋分。

评审要求

(一)评审操作流程。为贯彻落实省、市职称改革精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2年职称(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和发证等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

1.信息维护。教师个人相关信息需从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各中小学校要抓紧完善和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教师个人信息和业绩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严格人事档案的审核利用,开展“凡评必审”,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信息要与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形成的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并填报《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信息(如社保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申报人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所有要求上传的佐证材料必须为PDF格式文件。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每年登录系统,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完善业绩档案库。个人申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1

3.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认真审核申报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导出公示材料并在单位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审核操作流程见附件2。

4.中评委推荐。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审核后,各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各学校必须在“2022年丽水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计划2022年遂昌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完成下一级评审并推荐至县中评委和市高评委, 逾期不予受理。

5.高评委评审。经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后,省级自主评聘学校申报对象由学校自行组织考核评审,市自主评聘学校和非自主评聘学校申报对象由市教育局组织考核评审。

(二)归档及证书发放。在各级评委会通过最终评审结果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1-5天内,各自主评聘校应导出评审通过人员的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分别进行盖章确认或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局盖章确认并归入教师个人档案。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重新确认要求。自主评聘单位调入非自主评聘单位和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须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其中自主评聘单位之间调动和从非自主评聘单位调到自主评聘单位,由现自主评聘单位评聘委员会予以确认;自主评聘单位调入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由相应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其在自主评聘单位的任职年限可视作相应资格的聘任年限从省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高级职称,参照转评人员要求报送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报送时间与当年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时间一致;从省外调入已取得原中、初级职称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

(四)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不能提取的和2001年以前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社保证明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浙人社发〔2019〕21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申报人员原则上需从2022年1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

(六)送评材料要求。提交评审和扫描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复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传。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七)评审缴费方式。推荐评审费采用线上缴款方式收取,具体方法为:待资格审查完毕、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对象根据12333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评审,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评审费按浙财综字[2007]10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评审费280元/人,推荐费180元/人;中级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评审费100元/人。

(八)相关时间界定。参评人员的任现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其他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个人网上申报时间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2年109日止,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20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申报。因延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报对象和单位自行承担。

六、评审纪律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严把材料审核关,严格评审程序,严守评审纪律。申报人员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将取消其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县教育局联系人:袁春琴,联系电话:8132599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操作流程(教育)

2.用人单位审核操作流程

          3.丽水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面试)免考

成绩证明

4.班主任(教育管理)年限审核表

5.山区26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表

6.破格推荐审批表 

7.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

8.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表

佐证材料模板(供参考)

9.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资格审查佐

证材料模板(供参考)

10.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11.遂昌县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省市级试点学校名单

12.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

   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教人〔2022〕51 号)

13.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6〕209               号)

14.关于印发《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21〕40                   号)  

15.《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工作的通                 知》(遂人社函〔2022〕7号)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83

附件1-15,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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