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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语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推进达标建设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11-11 字体:

遂教发〔2019130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委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语〔20174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推进达标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加强语言文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义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基本要素,对于个人的成长、成才、成功非常关键;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是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2020年,我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要完成语言文字达标建设工作,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师生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三)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三、验收方式

验收程序为:学校申报、组织评审、现场抽验、公布结果。

(一)学校申报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根据《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1)、《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幼儿园)》(附件2)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将自评的基础材料制作成电子台账(PPT),连同自评打分表(附件1或附件2),于201911月底发送至zjsclqj@163.com,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单位(附件3)无需再申报。

(二)组织评审。12月上旬,县教育局、语委办组织专家,对照各中小学、幼儿园上报的电子材料进行评审。

(三)现场抽验。12月中旬,县教育局、语委办组织专家,抽取部分学校、幼儿园进行现场达标验收。验收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听取受评学校创建活动专题汇报。

2.查看资料。查看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材料、学生作业、试卷、教师教案等(具体材料准备参照指导标准)。

3.实地察看。考察学校用语用字环境,与师生随机访谈,体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

4.师生座谈。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师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5.随机听课。推门听课,了解课堂教学中师生语言文字实际应用状况。

(四)公布结果。12月下旬,公布语言文字规范化验收结果。今年未通过达标验收的学校于2020年同期开展达标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是否达标是下一步当地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的前置条件,也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县创建的重要工作,并且国家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了政府考核,各校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应有90%的学校完成达标建设(80分以上为达标),其中10%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90分以上为示范校),2020年底前100%完成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工作。

  附件:1.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201911111603424962.xlsx

2.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幼儿园)201911111603549789.xlsx

3.已经认定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单位201911111604143251.docx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语委办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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