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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遂昌县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9-10-22 字体:

遂检[2019]31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简称“教育部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遂昌县实际,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遂昌县教育局,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教育行政主管职能,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教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性侵害学生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整合检教优势,促进优势互补。教育局应当充分发挥行政主管职能,指导、监督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将预防性侵害工作融入日常教学安排;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监督教育局督促相关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落实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举措。

(二)长效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长效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将预防性侵害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每学期的教学安排,以集中授课、主题班会、主题板报、优秀法治班级创建等形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预防性侵害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对家长做好预防性侵害的教育提醒工作。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增强法治教育针对性、时效性,了解掌握学校预防性侵害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落实,推动校园安全建设。

(三)完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校长(园长)履行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分析,及时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异常情况;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等,严格管控人员进出,严格监管宿舍、教室、保安室、隐蔽场所等重点区域;女生集体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安排女性宿管人员,未有宿管人员陪同,所有男性家长或老师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四)安排专门人员,建立专项台账。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性侵害学生犯罪预防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每年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要求图文并茂,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校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规范、不重视行为将进行通报。

(五)畅通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性侵害学生线索投诉、举报方式,畅通举报途径,教育局、各相关学校应及时接受和处理性侵害学生线索举报和投诉,教职工要承担起对性侵害学生案件或线索的报警、报告义务和责任,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情况。

(六)严格执行教职工准入制度。严格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招录、聘用或者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的前置查询,严禁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岗位。

(七)加强教职工师德师风管理。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依照《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职工品行考核,建立师德档案,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要关注教职工工作状态和心理状态,加强心理辅导,及时预防个别教职工出现不良行为。

(八)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教育局应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细化行业规范,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加强培训机构安全设施管理,杜绝无资质机构和无资质人员。定期对校外培训场所进行排查,尤其加强对一对一辅导场所的监管,实现开放式,在公开场所让家长全程查看。对学生、家长反馈的无资质机构和人员的线索要及时处理并杜绝。

(九)妥善处理性侵犯学生事件。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中一旦发生学生遭受性侵犯事件,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职工、家长要立即报警并报告教育局,同时注意保护被侵害学生的隐私,并对被侵害学生进行有效保护救助。对学校存在失察、失管和迟报、瞒报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检察院、教育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和“教育部通知”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整合检教优势,促进优势互补。

(二)加强考评监督。教育局将各学校、幼儿园开展性侵害预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校外培训机构落实预防性侵害管理工作作为年检年审的重要内容。教育局将联合检察院对相关台账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相应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核查、整改、对发现的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报告报警等不规范、不重视、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遂昌县教育局          

                                       2019年10月17日              

 

抄送:市院第六检察部,县人大,县政协,县司法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民政局。

 

附:

预防校园、校外培训机构性侵害学生犯罪联络员汇总表

 


学校(培训机构)

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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