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县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遂发检〔2008〕3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个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和省物价局浙价检〔2008〕309号文件要求,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11月2日前为自查阶段,11月3日至11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30日为整改处理阶段。
二、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乡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
(三)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五)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六)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七)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
(八)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一)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分工,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切实保障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实施。
(三)注重宣传。要加大对近年来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相关政策细节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准确。要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遂昌县教育局
遂昌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