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遂教发〔2018〕74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中心成技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师“县管校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遂政办发〔2018〕30号)《遂昌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遂教发〔2018〕65号),结合我县“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公办教师。
三、实施形式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培训、转岗和解聘。
(一)待岗培训
1.待岗培训是指对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或委托教师培训机构安排其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1)通过竞聘未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4)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下处分的;
(5)所任教学科成绩连续两年被县教育局教学质量问责制追究的;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3.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待岗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待岗培训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试聘一年;试聘期满后,未能竞聘上岗的予以转岗。
(二)转岗
1.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予以转岗:
(1)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
(2)符合待岗培训第(1)—(6)款情形之一,经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需要转岗的。
3.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从2018学年开始,退出教学岗位的人员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解聘
1.解聘是指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包括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和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两种情形。
2.受聘人员与聘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学校应完善教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退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在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通知书应载明作出的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等内容。
(三)学校应强化合同管理,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遂昌县教育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