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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文件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下发《遂昌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作者:JJK 文章来源:JJK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7-08-21 字体:

遂教基[2007]27号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现将《遂昌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学习贯彻,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相应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付之实施,全方位加强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努力构建“平安校园”,推进我县教育和谐发展。

附件: 遂昌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遂昌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浙江省中小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以及《遂昌县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类人员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副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政教(导)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教务(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饮餐部、小卖部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其它科室(处)主任:配合政教处对本科室(处)所管辖的安全工作,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政教()处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七)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同政教()处、年级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八)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串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如“七大”安全管理员、门卫、保育员、厨工、电工、校医、值周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四、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惩戒

1、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相关人员以口头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以至开除处分及解聘。

①侮辱或体罚学生;

②发现安全隐患不报告,造成安全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集体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审批的;

④班主任(课任教师)对学生缺乏安全教育,且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酿成安全事故的;

⑥发生有责任安全事故的。

2、凡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年度考核、安全工作单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降等级。

①一学年发生两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

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人及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③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次性1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的;

④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多人次感染某疾病,且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密切关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⑤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一次性2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⑥教师或学生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⑦学校与社会各界、与他人有矛盾纠纷,处理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⑧因失职造成学校一次性一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

⑨其它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五、安全事故的认定

教育局将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小组,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局班子会讨论确定惩戒级别。

六、其它规定

本制度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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