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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党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纪检监察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0-04-06 字体: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现将中共遂昌县纪委、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遂昌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遂纪[2010]1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遂昌县教育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遂纪[2010]12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治理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自觉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弘扬艰苦奋斗精神,树立勤俭节约观念,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有关规定,不仅未向组织报告,而且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为此,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 遂昌县监察局

2010年2月10日
主题词:党员干部 廉洁自律 规定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中共遂昌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2月1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廉洁自律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新风正气,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纠正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中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要切实做到“四必须、五不准”。“四必须”即: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坚持节俭、从简的原则;必须严格控制宴请的规模和范围;必须向本单位报告。“五不准”即:不准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参与宴请;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只限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不准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不准举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崇尚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移风易俗,不办理开工开业、职务升迁、子女上学、过寿、参军等内容的宴请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党员干部要在所办事宜(除不能提前确定事项外)前10天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书面报告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班子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涉及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的党员干部,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等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和考核。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举报、现场稽查、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要把各单位和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不能评先评优。
第八条 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违反规定大操大办、收钱敛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没收收受的礼金,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制止、处理不力,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审核监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党员干部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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