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停止执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 制度实施办法》和保函替换的通知
丽建发〔2016〕2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161号)文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属于保证金清理范围。自2016年10月8日起,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被列入省、市重点项目或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将不再执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安制度实施办法》。10月8日之前已按要求执行高额保函制度的施工项目,中标人可向业主申请将高额保函替换成相关保证金。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