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编委〔2015〕24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 号)及中央、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有关要求,结合遂昌实际,经县编委研究,现就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按照“依法依规、有利于工作衔接、有利于方便群众”的原则,将县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行业管理继续由原部门承担。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起草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个人住房(存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商品房)信息系统建设(与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时互通共享);不再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职责。为与中央、省、市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负责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林地、林权管理;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开展林权登记工作。
二、有关职责边界划分
(一)房产交易与登记界限划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共享。存量二手房交易、房屋登记(含测绘成果备案、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颁发证书、档案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此相对应,因商品房交易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存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不动产档案资料管理。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建设部门将房产登记等历史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国土部门管理。与此相对应,在档案移交时间节点之前因房产档案发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档案移交后,因房产档案变更发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局协同处理。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个人住房(存量房)信息系统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个人住房(商品房)信息系统建设,与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时互通共享。
三、调整不动产登记机构编制
(一)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县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科、行政许可科改为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其主要负责是:组织实施全县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拟订不动产登记业务规程、技术标准和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监测和统计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负责存量二手房交易监管职责;承担原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行政许可科职能。
(二)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设立遂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20 名,其中:主住 1 名,副主任 2 名;内设综合科、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信息科、审核监督科等 5 个科室;其主要职责:负责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整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档案材料,承担不动产测绘成果备案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协助开展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调查、核查、取证工作。
(三)其他相关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县土地登记所整建制(人员编制2 名)划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减县矿产资源督查站编制 2 名,核减县土地收储中心编制 1 名,核减县房地产管理处人员编制 7 名,核减县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人员编制4 名,核减县农业局产权交易中心人员编制 3 名(暂缓,待相应职责过渡期满正式划转后再核减),所减编制一并划转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同时统筹调剂 1 名编制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四、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强协同配合,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发挥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作用,统筹县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三)原证书换发前继续有效。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相关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各相关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特别是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各业务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措施,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办证环节,提高办证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遂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