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教计〔2014〕1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建委)、水利局、审计局、安监局、物价局、地震局、气象局:
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平安浙江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从2009年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校舍安全情况是动态的,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二、建立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学校的权属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布局调整、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确保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均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完善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建立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地每学期开学前都要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对建成年份较早的非框架结构校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鉴定周期。排查鉴定工作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指导。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建档,同时存入中小学校舍信息档案室、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地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学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指导学校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提出处置措施。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统计、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地震、气象等部门对当地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各地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对D级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对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排除安全隐患。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海边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须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负具体责任。长效机制建立由地方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根据事权划分相应经费支出责任。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须承担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的筹措落实责任。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排查鉴定所需经费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纳入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予以保障;幼儿园和高中段学校按隶属关系和办学体制统筹落实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举办方负责,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校舍维修改造投入制度。省级财政通过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结合各地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因素,对各地中小学(不包括幼儿园)校舍维修改造予以补助。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在建设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地方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级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管理使用及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督查和审计结果向全社会公示。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地震局
浙江省气象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