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学校聘用代课教师的管理的通知
县属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
为建立健全教师补充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聘用代课教师的管理,根据《关于妥善解决现在岗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2〕65号)和《遂昌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周任课工作量的指导意见》(遂教发〔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县学校聘用代课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代课教师的前提条件
以下情况可以聘用代课教师:
1.现有教职工人数不足编制数的;
2.现有教职工人数超编制数但某学科教师配备不足的;
3.因教师脱产培训、产假、病假等原因出现的教师临时短缺的。
二、代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
2.身体健康;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三、审批程序
学校根据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和学科教师配备情况,确需聘用代课教师的,于每年8月31日前报教育局人事科核准审批。9月5日前将聘用的代课教师名单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四、代课教师的管理
代课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新聘用的代课教师,聘期不得超过1年。严禁学校自行聘用代课教师。
五、制度保障
学校聘用代课教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教育局将对各校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反馈。
遂昌县教育局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