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社发[2015]20号、浙人社发[2015]21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遗属等定补人员执行新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2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2.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2.建国前、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请有关学校于2015年4月30日前上报人事科。上报材料:1.审批表。2.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健在证明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是否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单位应告知当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未提供的,次月起先停发其困难补助费,待补齐材料办理调标后再一并补发。 3.《审批表》的电子版。
遂昌教育局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