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社发[2013]87号、浙人社发[2013]92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遗属等定补人员执行新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2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2、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
2、建国前、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请有关学校会计核对人员变动情况(附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健在证明),按上述标准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格式与2012年相同),并于2013年6月21日前上交。
遂昌县教育局人事科
2013.6.17